西塞羅將法分為哪兩種
西塞羅將法分為了自然法和實在法。
對於自然法,他說:“法律乃是自然之力量,是明理之士的智慧和理性,是合法和不合法的尺度。”在他看來,只有這種法律才是真正的、最高的法律。
而對於實在法,他說:“因為我們的語言離不開民眾的觀念,因此必然有時按照民眾的觀念說話,從而像民眾稱呼的那樣,稱那些成文的、對他們希望的東西進行限定或允許或禁止的條規為法律。”從這句話中能夠看出西塞羅將實在法也稱為法律的原因不過是“按照民眾的觀念說話”。
西塞羅的法學成就:
西塞羅是壹位西方歷史上早期傑出的法學家。準確地說,西塞羅不屬於他那個時代嚴格意義上的法學家。他同時代的人說,如果西塞羅懂壹點法律的話那他就無所不知了。那時的法學家所做的主要工作是解釋市民法,回答市民法的問題。
西塞羅的著作並沒有像他們那樣“周旋於細枝未節當中”而是從“法律和法的根源”以及“從哲學深處汲取法的原理”來“解釋法的本質問題”。所以,西塞羅可稱得上是壹位法哲學家,而不僅是法律家。他的政治法律思想主要集中體現在他所著的《論***和國》和《論法律》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