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獻血年齡規定
按照法律規定,義務獻血者適合獻血的年齡是18-55周歲。
獻血法對獻血者的年齡有明確的規定,最低年齡不可以低於18歲,因為18歲才算是成年,18歲以下者不建議獻血。最高年齡是55到60之間,如果從來沒有獻過血,55歲就不可以獻血;如果55歲以前曾經獻過血,而且沒有明顯的不良反應,可以持續獻血到60歲。註意兩次獻血的間隔時間最少是半年,避免頻繁獻血,影響身體健康。
義務獻血後的待遇,具體如下:
(壹)累計於本地獻血量不足1000毫升的,其本人最多可按獻血總量的3倍免費用血:
(二)累計於本地獻血量在1000毫升以上(含1000毫升)的,其本人可終身無限量免費用血:
(三)獻血者的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需臨床用血的,自獻血者最近壹次獻血時起五年內按獻血總量的2倍免費用血,五年後按獻血總量等量免費用血;
(四)無償獻血者參加獻血後其血液經檢驗不合格的,本人仍可享受與其獻血量等量的免費用血;其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不享受免費用血;
(五)享受用血優待應當在獻血30日後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獻血法》
第二條: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國家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第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統壹規劃並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同做好獻血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監督管理獻血工作。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獻血工作。
第七條:國家鼓勵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和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率先獻血,為樹立社會新風尚作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