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異地抓獲犯罪嫌疑人之後需要走什麽程序可以把人帶回案發地
警察異地抓獲犯罪嫌疑人後,需要辦理交接手續才可以把人帶回案發地。
警察壹般沒有異地執法權,在異地只能配合當地公安機關,持有本單位的介紹信和協查通報,到當地公安機關進行溝通,由當地公安機關將嫌疑人抓獲後羈押在看守所,再從看守所辦理交接手續。
異地執法只是檢查、暫扣、抓捕、封鎖現場等,後續處理要交給兩地***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或當地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是國家重要的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擔著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的任務,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明確賦予人民警察以執法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壹)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