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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處理的四種方式

組織處理的四種方式包括停職檢查、責令辭職、免職、降職。

停職檢查:是指由黨的組織或紀檢機關對犯有嚴重錯誤,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或對抗、阻撓、幹擾、破壞對其問題的查處,妨礙案件檢查工作開展的黨員幹部,按照壹定的程序,臨時停止其所擔任的職務的壹種組織措施。

責令辭職:是指任免機關根據領導成員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通過壹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免職:指依法享有任免權的機關按照法律或制度規定免去公職人員所擔任的職務。

降職:是壹種公務員任用方式和任用行為,也是壹種人才資源調配手段,目的是為了合理使用公務員,充分發揮公務員的作用,為機關的各個職位選擇配備適宜的人才。

組織處理的程序

(壹)調查核實。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存在的問題以及所應擔負的責任進行調查核實,聽取有關方面意見,與領導幹部本人談話聽取意見。執紀執法等機關已有認定結果的,可以不再進行調查。

(二)提出處理意見。組織(人事)部門根據調查核實情況或者執紀執法等機關認定結果、有關建議,以及領導幹部壹貫表現、認錯悔錯改錯等情況,綜合考慮主客觀因素,研究提出組織處理意見報黨委(黨組)。

(三)研究決定。黨委(黨組)召開會議集體研究,作出組織處理決定。對雙重管理的領導幹部,主管方應當就組織處理意見事先征求協管方意見。

(四)宣布實施。組織(人事)部門向受到組織處理的領導幹部所在單位和本人書面通知或者宣布組織處理決定,向提出組織處理建議的機關、單位通報處理情況,在1個月內辦理受到組織處理的領導幹部調整職務、職級、工資以及其他有關待遇的手續。對選舉和依法任免的領導幹部,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任免程序。對需要向社會公開的組織處理,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