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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鮮制裁

1950年,朝鮮戰爭爆發。美國杜魯門政府宣布依據“敵國貿易法”對朝鮮實施全面制裁。該制裁包括凍結朝鮮在美國資產,不允許美國企業和個人向朝鮮投資,不允許向朝鮮輸出武器、高科技產品及包括糧食在內的戰略性物資等壹系列金融、貿易禁令。直至2008年6月,美國政府才終止這壹制裁。

1987年,朝鮮被指制造韓國民航客機爆炸案。美國1988年宣布將朝鮮列入“支持恐怖主義國家”名單,對其實施制裁,包括限制美對朝援助,要求美政府投票反對國際金融機構對朝貸款等。

2001年,美國遭遇“9·11”恐怖襲擊,時任美國總統喬治·布什發表國情咨文確立“邪惡軸心”,明確將朝鮮列入其中,宣布對朝鮮實施制裁。

2005年9月,美國財政部認為朝鮮利用澳門匯業銀行賬戶洗錢和制造假美鈔,下令金融機構中斷與匯業銀行商業往來。隨後,該銀行中止與朝鮮的業務,並凍結朝鮮2400萬美元資金。

006年7月,朝鮮試射導彈,聯合國安理會隨後通過1695號決議,宣布禁止向朝鮮轉移與導彈或大規模殺傷性武器計劃有關的任何物資和技術。

2006年10月,朝鮮進行首次核試驗,聯合國安理會通過第1718號決議,宣布禁止向朝提供、銷售或轉讓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相關物資和奢侈品,必要時對進出朝鮮貨物進行檢查,並凍結與此有關的個人或組織在朝鮮境外的資產。

2009年5月,朝鮮宣布成功進行了第二次核試驗。6月,聯合國安理會通過第1874號決議,進壹步加強對朝鮮的制裁,包括限制朝鮮軍火出口、禁止除人道主義目的外對朝鮮的壹切貸款等。

2010年,“天安艦”事件爆發,美國於7月宣布對朝鮮實施包括凍結其部分海外資產等壹系列制裁。

2012年12月,朝鮮宣布成功發射第二顆“光明星三號”人造地球衛星。2013年1月,聯合國安理會通過第2087號決議,要求朝鮮不再使用彈道導彈技術發射衛星,並對朝提出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