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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基礎問題,在最大誠信原則中,告知和保證約束的對象主要是保險人還是投保人?

主要是保險人。這個的初衷是為了維護大多數人的利益。最大誠信原則的內容主要是告知、保證和棄權與禁止反言。

(壹) 告知

1.告知的含義 廣義的告知指合同訂立之前、訂立時及在合同有效期內,投保方對已知或應知的與風險和標的有關的實質性重要事實據實向保險方作口頭或書面申報;保險方也應將與投保方利害相關的實質性重要事實據實通告投保方。 誠實信用原則中所言告知是廣義的告知,告知並非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但是投保人與保險人應當履行的義務之壹。

2.告知的形式 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與保險人各自履行告知義務的形式也不同。

壹、1、告知的內容 (1)投保人應告知的內容。①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已知或應知的與保險標的及其危險有關的重要事實做如實回答。②保險合同訂立後,保險標的危險增加應及時通知保險人。③保險標的轉移時或保險合同有關事項有變動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通知保險人。④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⑤有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保險人。 (2)保險人的告知內容。保險人應告知的內容主要是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尤其是免責條款。

2.違反告知的後果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二、保證

1.保證的含義 保證,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約定投保人擔保對某壹事項作為或不作為,或擔保某壹事項的真實性。可見,保險合同保證義務的履行主體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

2.保證的形式 (1)明示保證是以書面的形式或者以特約條款的形式附加於保單之內,這種條款壹般是保單的壹部分,被保險人必須遵守,否則保險人可以據此宣告保單無效。明(2)默示保證則是指在保單上雖然沒有文字記載,但是從習慣上或者社會公認的角度上,被保險人應當保證對某種事情的作為或者不作為。

3.違反保證的後果 違反保證條件與違反告知原則的處理方法不同,因告知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如果違反了該原則,保險合同的法律效力就被解除了。

三、最大誠信原則的含義

所謂誠信是指誠實可靠、堅守信譽,這是制定各種保險合同的基礎。鑒於保險關系的特殊性,法律對於誠實信用的要求超過其他民事活動。所謂的最大誠信原則是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對於與保險標的有關的重要事實,應本著最大誠信的態度如實告知,不得有任何隱瞞、虛報、漏報或欺詐。這是任何當事人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履行自己的義務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之壹。 所謂的重要事實是指那些足以影響保險人判別風險大小、確定保險費率或影響其決定承保與否及承保條件的每壹項事實。對保險人而言,它可以使保險人有效地選擇風險和控制風險,有利於維護保險活動的經營秩序;對於被保險人而言,最大誠信原則可以確保其承擔的保險費率合理。在汽車保險中,車輛的結構、技術狀況以及駕駛員的習慣等事實,被保險人最清楚,而對於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保險人也最清楚。因此,只有如實告知,誠實信用,雙方當事人才能互相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