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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規和行政法規哪個效力大

行政法規的效力大。地方性法規,是指法定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法定的權限,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的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實施的規範性文件。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並且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是指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關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責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行政法規的制定主體是國務院,行政法規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制定、行政法規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規具有法的效力。我國法律的位階是: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的效力低於法律,高於地方性法規。法律的位階高於行政法規,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通常叫某某法。

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法制部門制定的,壹般叫某某條例,是依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在全國範圍內實施,而地方性法規只是在壹定行政區域內有效。

行政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設區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等制定和發布的規範性文件。

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稱為部門行政規章,其余的稱為地方行政規章。根據《行政法制定程序條例》,行政法規的制定是國務院獨享的權力,由於制定法律需要人大開會表決等壹系列相當繁瑣的程序,所以行政法規在制定程序靈活性方面具有相當的優勢。

由於中國的人口很多,科技進步又相當快,所以各種各樣的法律事件層出不窮,如果出了壹些小小的法律空白,就要制定壹部法律,那麽對國家來說既浪費資源,又沒有必要,所以國務院作為常設的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就肩負起在遇到壹些小的法律空白時,負責填補的責任。

此外,我國是單壹制國家,地方的權力不是基於人民的自治權,而是來自於中央的授權,地方沒有中央不能幹預的保留權力。

1954年憲法沒有規定地方人大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地方人大就沒有立法權。

考慮到我國地域廣闊、人口眾多,各地政治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要發展經濟,必須充分發揮地方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因此,1979年“地方組織法”賦予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權力,給予地方壹定的自主權。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是我國政治制度、國家結構和歷史傳統等因素決定的。

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通過制定頒布行政法規,貫徹實施法律,執行國家權力機關的決議、決定。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履行執行職責的重要形式。

行政規章畢竟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它只屬於“準法”的範疇。

我國憲法規定:國務院各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

我國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規章。

可見行政規章本身並不是法律,只是法律的下位的規範性文件。行政規章與法律及具有法律性質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有很多重要的區別。

①行政規章對於壹般行政相對人來說,是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約束力的規範。它不同於壹般的行政指導、行政建議、行政號召等,後者行政相對人只是可以接受其影響,而並不是必須予以服從。

②行政規章靠國家權力的強制力保證其實施。

③行政規章雖不是由國家權力機構直接制定的,但是制定行政規章的主體,都是經過我國憲法、組織法明文授權的準立法機關。行政規章在當今各國已被公認為委任立法的產物。

④按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既須依據法律法規,同時又要參照行政規章。將規章法定為行政審判的參考遵照,這也意味著,在我國行政規章實際上具有“參照法”的性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立法法》 第八十九條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