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百倉儲防損十條
為了規範管理控制損耗,準確、有效地防止商品流失,根據《員工手冊》相關規定,特制訂如下防損管理十條規定:
第壹條 公司員工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賄賂和回扣(謀取私利),不得接受供應商充繳的話費,不得私留商品、私拿或接受商品(贈品),不得私自向供應商購買商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1、私自向供應商高價低購;
2、私自與供應商不按實數或質量收貨;
3、私自空打收貨驗執單;
4、私自盜取公司財務、電腦、合同、發展等重要信息數據。
第二條 員工不得以工作需要為由,私自動用商品(包括破損商品、贈品)。如發現、查實作占有財產處理。員工不得有下列行為:
1、私自將商品捆綁銷售;
2、私自換包裝後購買商品;
3、私自下標或消磁;
4、私自調換商品。
第三條 員工不得盜竊或擅取公司、顧客或同事財產,如查實作占有財產處理。員工不得有下列行為:
1、侵占或擅取公司、顧客財物或商品;
2、私換條碼,高價低簽購買;
3、商品增量購買;
4、員工以顧客身份到其他賣場夾帶商品;
5、收銀員故意漏掃商品;
6、收銀員故意掛單,不入帳;
7、收銀員故意使用手敲條碼,降低價格;
8、私自利用會員卡積分,騙取或企圖騙取財物、反利金;
9、擅自侵占待報損商品(贈品);
10、破壞(動用)防盜設施;
11、利用顧客遺留水單騙取商品(贈品);
12、擅自利用信用卡、VIP卡等套現;
13、占有顧客返利;
14、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挪用公款或將公款私存。
第四條 員工上班時間不得購物或購買本區域商品,不得轉移商品,即將本區域商品轉移至其它區域或其它區域商品轉移至本區域。如發現、查實視為夾帶處理。
第五條 員工應積極主動配合公司授權部門人員檢查包裹、存衣櫃及查閱證件等。如有不配合者,作違規處理;發現攜帶商品但不能現場解釋清楚者,作為夾帶處理。
第六條 如有過失或知情不報者,經查實從重作連帶處理或追究責任處理。如有檢舉揭發者,經查實,公司將按壹定比例予以獎勵(公司為檢舉揭發者保守秘密)。
第七條 促銷員進場應手續完備,工作期間著工裝,佩帶工牌,不得單獨進入庫區(授權例外),不得相互詆毀促銷的商品,不得私帖條碼,不得在賣場爭吵、打架。如有違反,視情節輕重,對當事廠家處以5000-50000元的罰款直至清退,並對促銷員作清退處理。
第八條 廠家需規範促銷員贈品發放(按贈品管理規定執行),促銷員不得與公司員工私自交換處理贈品,如發現、查實,作夾帶公司物品處理(按商品價值十倍索賠,贈品價值以贈品所屬的商品價值計算)。
第九條 促銷員不得夾帶、盜竊、擅取公司、顧客及同事的財物。如發現、查實,公司將對促銷員及廠家(連帶責任)按商品價值的十倍至五十倍經濟索賠並作清退處理。
第十條 員工、促銷員出防損門發生報警時,必須主動配合防損人員的檢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離開現場。違者,作夾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