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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呂青(女,漢族,1966年3月31日出生,蚌埠市國土資源局蚌山分局征管員)等十幾人。
申訴人呂青等人分別是1998年~2003年前後通過“市人才交流中心”招錄或政府選調進入蚌埠市國土資源局各分局工作的,曾分別擔任土地年度出讓金征收、土地、地籍、礦管管理等分局的全部行政管理工作。目前分別在蚌埠市國土資源局龍子湖分局、蚌山分局、禹會分局工作。我們這批人在崗工作期間任勞任怨、勤勤懇懇,拿著蚌埠市最低生活保障工資,為的就是等土地局成立分局,體制健全後能首先考慮我們的進編問題,並且相關領導也口頭承諾說:“讓我們好好幹,只要以後能成立分局,市局只要有編制就首先考慮妳們進編。”我們就抱著這種信念,即使工資拿的低壹點,其他任何待遇都沒有,我們也無怨無悔的堅持到現在,辛辛苦苦的壹幹就是十幾年,現在分局也成立了,土地管理也逐步走向正規化,就在此時,市局準備把安排我們的編制,安排給了其他人員。
2010年6月8日,在沒有前兆的情況下,突然通知三個分局局長,以蚌埠市政府取消1998100號文為由要求立即停止我們的崗位工作,回家等後處理,我們就象當頭壹棒,不知所措,是我們違了法,還是犯了紀律呢,韓清華局長說我們這批人員沒有合法身份,不得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我們就更納悶了,為什麽我們從事了多年的土地行政管理工作如今卻不合法了,反而是企業買斷後的人員身份合法化了呢?據我們了解,國土資源局將我們解聘並準備安排其他人員,其實更深層的問題是:韓清華利用我們這批人名義,向上面打報告要編制,而這要來的編制並沒有用來安置我們這批人,卻被用來安置壹些通過各種關系的新人身上,而這批新進人員無論是工作能力和業務能力均與我們這批工作十幾年的工作人員不能同日而語,為此我們多次找到韓清華局長詢問有關情況,但韓清華局長避而不見,而是安排局裏的壹些其他領導接待我們,接待我們的這些領導也只是對我們擺擺官架、說說官腔、各出各的主意沒有真正解決問題的誠意,於是我們多次找到市信訪辦不但沒有結果,反爾遭到韓清華局長的打擊報復:進行立即停發工資、解聘回家等壹系列的不法行為,萬般無奈之下我們只好向中央領導反映我們的情況、表達我們的訴求、捍衛我們的人權。
壹、我們是通過正當程序被招錄進來的,通過三個月的試用期後進入蚌埠市國土資源局各分局工作的。
至今,國土資源局每個分局除局長是公務員外,剩下的工作人員就是我們這批招錄人員。我們在壹線、在基層,工作任勞任怨,工資卻拿的最低。每年市局下達的幾十項目標任務,都是我們這批人員去完成的,我們為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流過汗、流過淚如今又要讓我們流血嗎?我們的青春都獻給了土地局,壹眨眼十幾年過去了,我們也四十大幾了,這個年齡將我們解聘,讓我們到哪裏再謀工作維持生活呢?國家提倡的和諧、穩定體現在哪裏?
二、我們到國土資源局以來,前幾年還跟我們簽訂勞動合同,但是自2006年以來,壹直就沒有簽訂過勞動合同。國土資源局作為用人單位,長期以來違反法律規定,不與我們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擅自單方面通知解除我們的勞動合同,是剝奪我們的勞動權。
現在市國土局依據蚌埠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蚌政辦2009125號),宣布取消蚌政1998100號)的文件要求,依據《中和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十四項要集體解聘我們這批人員,但是在我們研究這幾份文件和勞動法後,卻並沒有找出因為不收土地出讓金就要解聘我們這批人的文件精神和理由,我們理解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麽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我們與國土資源局之間已經形成了壹種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關系,國土資源局也無權擅自將我們解聘。
三、國土資源局原金迪公司,職工都買段工齡下崗回家了,每位職工都得到了壹定的經濟補償。據我們了解,韓清華局長現在又把那些買段工齡且又有門路的人員安排回來了,又安排了壹部分市裏有關領導親屬子女進來,把原本屬於安排我們的崗位和編制用來安排了那些人。我們在崗十幾年了,工作兢兢業業、而且精通業務,放著我們這些在崗的且業務熟練的人員不用,我們這些人不就是沒有關系、沒有人嗎?難道這公平嗎?這讓我們感到極不公平,喪失了公平性。到底權是為民所用,還是為錢所用呢?
另外這批人員中有部分來路不明、品質惡劣、違法亂紀,例如原燕山土管所土管員徐濤進編僅半年就因強奸罪被批捕、燕山土管所所長汪震原淮上區司機(臨時工)不但進編還帶病提幹、蚌山分局趙宇私刻財務公章,開假發票亂收費,偷偷把土地使用權證送到辦證人的手裏,牟取個人經濟利益,禹會分局姚楠楠冒領他人四個月的工資等。為什麽以上這些違法亂紀的人員經過暗箱操作後變成了合法的,我們這些合法的,多年來在土地年度出讓金征收崗位上為市財政作出了巨大貢獻的,在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崗位上奉獻了自己青春的,如今卻變成違法的了,還要面對失業下崗,公平何在?正義何在?天理何在?法紀何在?社會上有這樣的領導幹部,社會怎麽能和諧?社會怎麽能穩定呢?
為了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我們請求中央領導在百忙之中關註我們的生存、工作問題,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我們的訴求是:
1、我們要求恢復工作,解聘我們,我們堅決不答應!
2、我們是國土局未成立分局之前的原老,從事土地行政管理工作十幾年了,應優先將我們轉為事業編制。金迪公司的人員根本不具備入編條件的,現在違法入編,我們堅決不答應。
3、我們要求跟國土局其他人員壹樣,同工同酬,同等對待。
4、我們強烈要求政府、紀檢、監察、糾風等部門派人調查國土資源局後來調進來的人是怎麽進來的?又是如何安排進編的?請領導給我們壹個說法,還我們壹個公道!
我們認為上述訴求符合法律,且合情合理,請領導予以支持!
申訴人簽名附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