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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務總局新規定,“偶然所得”項目要征稅,網上搶紅包也要納稅了嗎?

以後我們收取企業的網絡紅包也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親戚朋友之間發放的屬於贈送性質的紅包並不需要繳稅。

為做好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銜接工作,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公告,對個稅法的部分征稅項目進行了調整,並明確了網絡紅包等收入是否需要繳納個稅。根據公告,網絡紅包納入禮品範圍,按照20%的比例繳納個人所得稅。不過,並不是在網上搶的所有紅包都需要繳稅。這次調整僅限於企業向個人發放的帶有中獎性質的網絡紅包,而親戚朋友之間發放的屬於互相贈送性質的網絡紅包並不包括在內。此外,具有銷售折扣或折讓性質的網絡紅包,也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比如說,天貓、京東等電商平臺推出的滿減活動,個人因購買該企業商品或服務、達到壹定額度而取得企業返還的,屬於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價格折扣、折讓行為,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另外,根據公告,企業在相關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以及在年會、座談會、慶典等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都屬於“偶然所得”,需按相關比例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代金券、優惠券等禮品則不用。

國家為什麽會出臺這個規定呢?這是因為近年來,隨著移動支付的普及,網絡紅包成為壹種常見的營銷方式。許多企業通過發放網絡紅包開展業務,壹些網絡平臺也通過紅包來刺激消費者消費。此外,由於操作便利,甚至有不少企業還通過網絡紅包來轉款、發放工資。這些本因繳稅的行為,卻因通過網絡紅包的方式,逃避了納稅。這既不利於稅收公平和收入公平,還可能為企業偷稅漏稅開口子,形成不良的社會風氣。

對企業發放的網絡紅包征稅,是堵住偷稅漏稅缺口、規範企業經營行為的必然之舉,是我們國家實現稅收公平和收入公平的有效手段,作為公民的我們需要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