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怎麽產生
根據憲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法院院長的行政級別為比照同級人民政府的副職配置。檢、法兩院屬於司法獨立的司法機關,獨立向所設立地方的人大報告工作並接受監督。不隸屬於同級黨委或政府,行政級別按所在地同級政府機關的副職對待。最高院為副國家級,高院為副省部級,中院為副廳局級,基層院為副縣處級,基層庭為正科或副科。
《中華人民***和國法官法》
第十八條
法官的任免,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任免權限和程序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院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長、副庭長,由院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的院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任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