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汽車沖撞致4人死亡,該事故將會如何定性?
發生在邯鄲市的這起白色車輛撞人事件,警方已經介入調查,根據調查結果顯示。受傷人員被第壹時間送往醫院救治,司機也被得到控制。犯罪嫌疑人劉某。長期服用鎮靜類藥物。才使得這次車禍釀成禍端,警方已經將他進行刑事拘留,並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安全罪起訴。
壹、犯罪嫌疑人劉某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安全罪事實上,現在的社會好像經常發生這樣類似的案例,之前就有過大連522寶馬撞人案,該案就是對犯罪人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安全罪定罪處罰,在本案中可能比較特殊的是犯罪嫌疑人劉某可能構成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為,所謂原因自由行為是指犯人在在實施犯罪時構成刑法上壹種不受追究責任的狀態,在實施犯罪行為時沒有辨認和控制能力,但是造成這種狀態的原因是由自己主動選擇造成的,在本案當中,犯罪嫌疑人劉某長期服用鎮靜劑類藥物,在犯罪當天更是超量服用了鎮靜劑,在開車撞人時沒有辨認和控制能力,但是即使認為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劉某構成刑法上的原因自由行為也需要去承擔責任,劉某的實施犯罪行為是開車撞人,而非超量服用鎮靜劑類藥物,後者只能算是原因行為,如無意外的話,劉某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在定罪上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安全罪,在量刑上是死刑。
二、對此次事故的看法小編認為,這個事故發生以後,受傷最大的還是那些無辜的受傷者和死亡者以及他們的家庭,作為犯罪嫌疑人劉某應當對他們的本人和家庭進行道歉,並進行積極的賠償,通過獲取他們的諒解,來救贖自己向法院爭取減刑。此外,對於犯罪嫌疑人劉某,明知道自己在服用了鎮靜劑類藥物後狀態不佳,依然開車,這種危險的行為威脅到了每壹個行人,他的這種不負責任的行為應當受到大家的責備。
小編認為,這次事故將會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安全罪起訴劉某,希望法院的判決結果能夠告慰那些無辜的亡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