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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戰是什麽意思

宣戰這個東西是西方的文化中的壹個有點意思的內容,誰都知道沒有什麽大用,可是卻又還存在著。

對於宣戰的解釋就必須要說壹點理論上的,雖然不好理解但確實存在的東西吧。

戰爭這個東西呢有兩種,壹種是事實上的戰爭,壹種是法律上的戰爭。事實上的戰爭就是實際上發生的有壹定規模看起來會持續壹定時間的有組織的武力爭鬥。(這樣就排除了暴亂,騷亂、內亂)。法律上的戰爭呢,就是指符合戰爭法標準的戰爭。

只有符合這個標準才能在法律上叫做戰爭。不好理解吧?其實就是指只有在在符合戰爭標準的前提下,交戰雙方加上中立法所開始享受戰爭法帶來的權利以及承擔相應的義務。比如戰爭帶來的後果,雙方外交關系的斷絕。

廢除相關條約以及人民之間往來的斷絕,以及尊重中立國等等壹系列的東西就出來的。如果不是戰爭這些東西就不存在。

那麽法律上的戰爭從何開始呢?有兩種,壹個是宣戰壹個是最後通碟。比如壹戰就是最後通碟開始的。然而問題又來了,軍事上出其不意具有很大的好處,如果宣戰那就喪失了這個好處,而戰爭勝利比什麽法律權利更重要,於是不宣而戰的事情就有很多。

於是,矛盾又出現了,不宣而戰的算不算戰爭呢?因為戰爭還有壹個很重要的功能是保護平民,如果不算戰爭,則平民受傷害太大。所以後來就采取了現實主義的態度。不宣戰也可認定為戰爭,比如二戰就是不宣而戰開始的。

那麽我們就可以得出壹項結論,宣戰只具有壹項道義上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