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登記和初始登記的區別
二者的主要區別就是概念不同。首次登記是對房屋權屬和土地使用權的壹並登記,初始登記僅是對首次建成房屋的權屬登記。
房屋權屬登記有以下種類:
1、總登記:總登記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壹定期限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進行統壹權屬登記。
2、初始登記:新建的房屋,申請人應當在房屋竣工後的3個月內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3、轉移登記: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並、裁決等原因使其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轉移登記。
4、變更登記: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5、他項權利登記: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6、註銷登記:因房屋滅失、土地使用年限、他項權利終止等,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註銷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