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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朗逸符合重慶網約車新規

2016年10月9日

重慶市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二條 車輛許可 網約車車輛應當依法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方可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活動。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四)本市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且機動車行駛證登記的車輛所有人地址所屬區域與擬從事經營服務的區域壹致。

(五)車輛具體標準應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第十三條 車輛具體標準 在主城區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具體標準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發展原則,車輛以中級車為主,價格應高於同期購置的巡遊車價格;

(二)車輛行駛證初次註冊登記之日至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之日間隔時間不超過2年;

(三)車輛排量在1.6T(大於1550毫升)或2.0L(大於1950毫升)以上;新能源車輛、混合動力車輛發動機功率不低於90KW;

(四)車輛軸距不少於2650mm;

(五)新能源車輛續航裏程不少於250公裏;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身體健康;

(五)男性年齡不超過60周歲,女性年齡不超過55周歲;

(六)申領之日,無被吊銷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未滿5年的;

(七)無被禁止終身駕駛營運車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