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流傳關於個人公務交通補貼退稅操作是真的嗎?
假的,如果取得了符合扣除條件的公務用車補貼、通訊補貼,並且預繳申報時已經扣除,那麽年度匯算時可不能再重復填報扣除了。
如果沒有取得符合扣除條件的公務用車補貼、通訊補貼,請務必如實申報年度匯算,否則會影響個人納稅信用,或被追究法律責任。
希望廣大市民停止傳播這些不準確甚至不實的消息,不信謠、不傳謠,務必如實申報、誠信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壹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按月發放的,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後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
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其實關於這項退稅是有規定的標準的,交通補貼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為30%,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文明確,企業向職工發放的交通補貼,扣除壹定標準後須按工薪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企業以報銷私家車燃油費的方式為職工提供交通補貼的行為,在扣除壹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工資薪金”收入項目計征。公務開支的扣除標準由當地政府制定。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的,按照交通補助總額的30%作為個人收入予以扣除。
企業以報銷私家車燃油費的方式為職工提供交通補貼的行為,在扣除壹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工資薪金”收入項目計征。公務開支的扣除標準由當地政府制定。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的,按交通補助總額的30%作為個人收入扣除。
以上內容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
以上內容參考:山西省人民政府網-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