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居民居住證由什麽簽發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有效期限為五年,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法律依據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
第六條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有效期限為五年,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第七條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采用居民身份證技術標準制作,具備視讀與機讀兩種功能,視讀、機讀的內容限於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項目。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式樣由公安部商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制定。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壹制作。
第八條 港澳臺居民申請領取居住證,應當填寫《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登記表》,交驗本人港澳臺居民出入境證件,向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戶政辦證大廳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