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辦理條件
1、當事人要具有與經營種子種類和數量相應的資金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基本設施,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的,具有辦公場所150平方米以上、檢驗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廠房500平方米以上、倉庫500平方米以上;生產經營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的,具有辦公場所100平方米以上、檢驗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廠房100平方米以上、倉庫100平方米以上;
3、檢驗儀器,具有凈度分析臺、電子秤、樣品粉碎機、烘箱、生物顯微鏡、電子天平、扡樣器、分樣器、發芽箱等檢驗儀器,滿足種子質量常規檢測需要;
4、加工設備,具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種子加工、包裝等設備。其中,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的,應當具有種子加工成套設備,生產經營常規小麥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10噸/小時以上;生產經營常規稻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5噸/小時以上;生產經營常規大豆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3噸/小時以上;生產經營常規棉花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1噸/小時以上;
5、具有能夠正確識別所經營的種子、檢驗種子質量、掌握種子貯藏保管技術的人員;
6、品種,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的,生產經營的品種應當通過審定,並具有1個以上與申請作物類別相應的審定品種;生產經營登記作物種子的,應當具有1個以上的登記品種。生產經營授權品種種子的,應當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
7、生產環境,生產地點無檢疫性有害生物,並具有種子生產的隔離和培育條件;
8、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種子法》 第三十二條
申請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具有與種子生產經營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施、設備及專業技術人員,以及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事種子生產的,還應當同時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種子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
申請領取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征得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