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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和投資保護是什麽?

壹、加強對中小股東的保護 原《公司法》也有對中小 股東權利 的保護條款,但是過於簡陋。例如股東表決實行“壹股壹票”和“資本多數決定”的制度,這確立了股權平等的原則,但是對於大股東行使表決權未作任何限制,大股東可以憑借其強大的表決權實施對公司的控制,形成了事實上大小股東在參與公司決策方面的不平等。新《公司法》改變了這種狀況,加強了對中小股東的保護。 第壹,規定股東表決權的限制。新《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 股東大會決議 。但是上述規定的股東或者受上述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增加了股份公司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時可以實行累積投票制,即每壹表決權的股份都擁有與董事或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累積投票制可以防止大股東利用表決權優勢操縱董事、監事選舉,有機會把中小股東利益的代表選進董事會、監事會,增加了中小股東在公司治理中的話語權。 第三,增加了有限公司股東退出機制,在特定情形下,股東可以要求公司收購其出資,退出公司。壹般來說,基於資本維持和資本不變原則,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資金,否則就是對公司財產權的侵犯。但是有限公司的股東具有封閉性,其出資轉讓受諸多限制,他沒有辦法像上市的股份公司股東那樣可以方便地通過轉讓股份而退出公司,當公司出現僵局後中小股東權益難以保障。對此,新《公司法》第75條列舉了3種情形,股東可以要求公司收購其出資,退出公司,而且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第四,增加了股東代表訴訟的規定。新《公司法》第152條規定,當公司董事、經理等高管人員侵犯了公司權益,而公司不予追究時,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以維護公司和自身權益,改變了原《公司法》第111條的尷尬處境,為司法機關處理該類案件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這種重視中小股東權益的立法傾向,糾正了原《公司法》要滿足國企改革需要所導致的偏差,使之回到公司法應有的意義上來。 二、提高 債權人 的地位 壹直以來,債權人的地位較為尷尬。過去,股東以其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使得有些股東恣意妄為,通過財務杠桿、關聯交易謀取私人利益,使債權人的權益很難得到保護。新《公司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 債務 ,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 公司債務 承擔連帶責任 。”這項“刺穿公司面紗”的機制成為債權人打擊股東欺詐與不當行為的有效手段,對公司的控制者具有強烈的威懾作用。同時,第215條規定,公司違反《公司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 罰金 的,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從而有效地維護了債權人的利益,提高了債權人的地位。 三、賦予股東更多的權利 新《公司法》增加、細化了許多有關股東權利的規定: 第壹,知情權。新《公司法》第34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 公司章程 、股東大會(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第146條規定, 上市公司 必須依照法律、行政 法規 的規定,定期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壹次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股東大會召集權。新《公司法》第41條規定,“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此外,第102條規定,“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三,提案權。新《公司法》第103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這項規定使得少數股東得以將其關心的問題提交股東大會討論,實現對公司經營決策的參與、監督,有助於提高少數股東在股東大會中的主動地位,以免其消極被動地議事、表決而淪為陪坐及受氣者。 第四,質詢權。新《公司法》第151條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第五,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新《公司法》第75條和143條規定了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即股東對於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等持異議的,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價格收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強化控股股東的義務與責任 第壹,禁止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新《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新《公司法》第20條引進了英美法系的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即刺破公司面紗制度):“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 債務承擔 連帶責任。” 第三,禁止控股股東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新《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該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應回避表決。第21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建立投資者(股東)權益司法救濟機制 第壹,建立股東直接訴訟制度。新《公司法》第22條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新《公司法》第153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引入股東代表訴訟制度。新《公司法》第152條規定了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又稱股東派生訴訟制度),即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害的, 有限責任公司 的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 連續壹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壹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了解法律,會提升自己的知識,讓自己更好的在公司做壹些的工作,得到更好的未來,公司法和投資保護是什麽?了解過後,也就能更清楚地知道壹些我們所做的應不應該,合不合理,才能更好的保護自身的利益,更好的創造出壹個的自己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