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爾賽和約》
壹、凡爾賽和約簽署地
《凡爾賽條約》***分15部分,440條約文和1項議定書。根據條約規定,德國損失了10%的領土,12.5%的人口,所有的海外殖民地(包括德屬東非、德屬西南非、喀麥隆、多哥以及德屬新幾內亞),16%的煤產地及半數的鋼鐵工業。
二、疆界的決定
·在1918年11月11日停戰時,就割讓阿爾薩斯和洛林給法國,恢復法國在普法戰爭前的疆界。
·北石勒蘇益格經過公投,回歸丹麥。
·承認波蘭獨立,並給予波蘭海岸線。把原屬波蘭的領土歸還,包括西普魯士、波森省、部分東普魯士及部分上西裏西亞;東上西裏西亞予捷克斯洛伐克。
·但澤由國際聯盟管理,稱為但澤自由市。
·割讓尤本及薩爾梅迪給比利時;克萊佩達地區給立陶宛(1923年)。
·薩爾煤礦區由法國代管15年,然後由公民投票決定其歸屬。
·德國承認奧地利獨立,永遠不得與它合並。
·承認盧森堡的獨立。
·歸還在山東的權益給中國;但後來因為二十壹條的關系,則轉交到日本。這觸發了五四運動,拒簽《凡爾賽和約》。中國於1919年宣布與德國的戰事結束,並於1921年與德國另簽和約。
·所有海外殖民地被戰勝國分配。
三、條約文的主要內容有:
1、國際聯盟盟約。主要規定了國際聯盟的組成、宗旨,會員國的權利、義務以及有關建立委任統治制度的規章。
2、關於德國的疆界。恢復1870年以前的德法邊界,德將阿爾薩斯和洛林歸還法國;薩爾煤礦的所有權、開采權歸法國所有;薩爾區的行政管理由國際聯盟負責,為期15年,期滿後由公民投票決定其歸屬;德國在萊茵河以東50公裏所劃界線以西領土內,不準保留或建築工事,不準留駐或集結軍隊;萊茵河以西的德國領土連同各橋頭,自本條約實施後15年內均應由協約和參戰各國軍隊占領;根據和約,德國領土***減少1/8。
3、關於德國的境外權利和利益。德國將海外屬地的壹切權利交與主要協約及參戰各國,其前殖民地按國聯委任統治制度被主要協約國瓜分。
4、關於德國的軍事。解散德國參謀部及其類似組織;廢除德國義務兵役制;嚴格限制德國軍備的數量,陸、海、空軍總數分別不準超過10萬人、1.5萬人和1000人;禁止生產和輸入坦克、裝甲車等重型武器裝備;禁止擁有飛機和潛艇。
5、關於德國的經濟和賠償。德國關稅不得高於他國;戰勝國對德國輸入貨物不受限制;德國應負擔其境內外國占領軍的維持費用。
6、關於德國的戰爭責任和審判。組織特別軍事法庭,審判犯有“侵害國際道德及條約尊嚴”罪行的前德皇威廉二世;協約國及參戰各國有權對被控違犯戰爭法規與慣例的行為者交軍事法庭審判。
中國作為戰勝國參加了簽訂《凡爾賽和約》的巴黎和會,理應收回戰前德國在中國攫取的壹切特權和利益,但和約卻規定將德國霸占中國山東省的鐵路、礦山、電訊設備,膠州灣地區的租借地及其他權益轉讓給日本。這壹屈辱性規定遭到中國人民的強烈反對,引發了“五四運動”,迫使當時參加巴黎和會的中國北洋政府代表拒絕在和約上簽字。
《凡爾賽和約》是在美、英、法、意、日等國操縱下締結的,是帝國主義列強重新瓜分殖民地和劃分勢力範圍的掠奪性和約。它的簽訂加劇了戰勝國和戰敗國之間的矛盾。隨著和約而建立的凡爾賽體系雖然暫時調整了帝國主義列強的關系,但無法解決它們之間的根本矛盾,從而為第二次世界大戰埋下禍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