斛珠夫人訴楚喬傳侵權成立,影視圈還有哪些侵權事件?
黴黴在開始她的職業生涯時與前公司簽約,並規定專輯的版權歸該公司所有。然而,當時黴黴工作的公司還不夠成熟。這家公司出版的六張專輯基本上都是梅梅壹個人的作品。每壹個都賣得很好,贏得了無數獎項。可以說,光是黴黴就足以支撐起公司的壹半。合同到期後,黴黴還打算回購這首歌的版權。畢竟,這都是她的心血。然而,前老板要求他以舊換新。這種情況就像壹個永遠不會被填滿的無底洞。過度消耗黴黴的青春。而塑造自己也有苦說不出啊。
版權的出售讓黴黴絕望了,她受到了人身攻擊,給黴黴本人帶來了很多負面影響,造成了很大的傷害。在歌曲《me》的MV中,它從蛇化身為蝴蝶開始。可以看出,刷蛇事件造成了巨大的黴黴損害。為了向那些傷害過她的人推銷她苦心經營的事業,邊肖相信沒有人會願意這樣做。更重要的是,這種版權意識如此強烈的模式更讓人無法接受。
臺灣藝人蔡依林、羅誌祥、楊丞琳、關穎4人,遭達誌公司擅用他們的照片出售牟利,於是提告求償各臺幣100萬元(約24萬人民幣)。法院今天壹審判達誌公司須各賠償4人50萬余。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4人的經理人公司均屬於天熹娛樂公司。達誌公司未經天熹公司與4名藝人同意,將4人的照片張貼在達誌的網站上出售,4人認為肖像權被侵害,因此提告並分別向達誌求償100萬元。達誌公司則辯稱,他們是向《時報周刊》合法取得著作權授權,沒有侵犯4名藝人的肖像權,也沒有對他們的形象與名譽造成減損。 法官判決認為,侵害肖像權與侵害名譽權並不同,未取得肖像權而公開傳播或販賣相關商品,已侵害他人肖像權,至於是不是有貶損4名藝人,則是名譽權的問題,並不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