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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督促中央企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中央企業職工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4]5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企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第三條 中央企業應當依法接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省(區、市)、市(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國資委按照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對中央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壹)負責指導督促中央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

(二)督促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第壹責任人的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好對企業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業績考核;

(三)依照有關規定,參與或者組織開展中央企業安全生產檢查、督查,督促企業落實各項安全防範和隱患治理措施;

(四)參與企業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負責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

(五)督促企業做好統籌規劃,把安全生產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保障職工健康與安全,切實履行社會責任。第四條 國資委對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實行分類監督管理。中央企業依據國資委核定的主營業務和安全生產的風險程度分為三類(見附件1):

第壹類:主業從事煤炭及非煤礦山開采、建築施工、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交通運輸的企業;

第二類:主業從事冶金、機械、電子、電力、建材、醫藥、紡織、倉儲、旅遊、通信的企業;

第三類:除上述第壹、二類企業以外的企業。

企業分類實行動態管理,可以根據主營業務內容的變化進行調整。第二章 安全生產工作責任第五條 中央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必須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按照“統壹領導、落實責任、分級管理、分類指導、全員參與”的原則,逐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覆蓋本企業全體職工和崗位、全部生產經營和管理過程。第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建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為核心的安全生產領導負責制。

(壹)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的第壹責任人,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應當全面履行《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以下職責:

1.建立健全本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保證本企業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4.督促、檢查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5.組織制定並實施本企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二)中央企業主管生產的負責人統籌組織生產過程中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和措施的落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重要領導責任。

(三)中央企業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統籌協調和綜合管理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管理領導責任。

(四)中央企業其他負責人應當按照分工抓好主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對主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第七條 中央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組織機構,包括:

(壹)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機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負責統壹領導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研究決策企業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安委會主任應當由企業安全生產第壹責任人擔任。安委會應當建立工作制度和例會制度。

(二)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壹類企業應當設置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獨立職能部門。

第二類企業應當在有關職能部門中設置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內部專業機構;安全生產任務較重的企業應當設置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獨立職能部門。

第三類企業應當明確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安全生產任務較重的企業應當在有關職能部門中設置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內部專業機構。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是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對其他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