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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國債事件中管金生扮演壹個怎樣的角色?管金生的行為屬於經濟犯罪嗎

三二七國債事件中,管金生在最後交易日的臨收市前拋出700多萬口合約把合約價格打壓下去。但是在收市後所有未平倉的合約都要進行實物交割,他根本交割不了這麽多國債,那麽他就面臨的是更多的違約處罰。

屬於明顯的經濟犯罪。

1、管金生的對手是中經開,當時中金開已經知道財政部會貼值321國債,因此有持無恐,做多,管金生是根據信息和常規判斷,財政部不會貼值327國債,因此做空,兩方是不公平的,而且財政部起到了相當於裁判下場踢球的作用。

2、在管金生眼裏,對方更加瘋狂,所謂勝者王,敗者寇,妳說的國債合約不夠,當時已經成了意氣之爭了。自己死,也讓對方活不了。

3、管金生在臨收市前拋出大量空單的目的有兩個:(1)促成協議平倉;打壓國債期貨的價格,降低結算價格。

所謂協議平倉,壹般都是在多、空雙方都出現違規行為的情況下,監管者通過行政手段強制雙方平倉。協議平倉的原則壹般是“賠者少賠,賺者少賺”。

在327事件發生前,國債期貨市場上已經有過多次協議平倉,並且在327國債事件中多、空雙方都違規了,管金生當然不肯就這麽束手就擒。於是乎,他就棋行險招,大拋空單,迫使對手也因交不起保證金和自己壹樣爆倉,並使監管者註意到多、空雙方都違規的事實,從而迫使監管者再次行政幹預,促成協議平倉。

因為協議平倉時的價格壹般是以收市日的結算價格為參照的。所以,如果大量拋單的兩個目的都達到的話,管金生就可能不僅減少了自己的損失,還能把多頭主力(中經開)也拉下水,以解心頭之恨。然而,監管者偏袒了有財政部背景的中經開,判收市前幾分鐘的交易無效,使管金生的計劃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