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魯國初稅的內容和意義
魯國初稅畝是中國古代春秋時期魯國在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實行的按畝征稅的田賦制度,它是承認土地私有合法化的開始。
從字面上解釋,初,即開始的意思;稅畝,指按土地畝數對土地征稅。具體方法是:“公田之法,十足其壹;今又履其余畝,復十取壹。”原來“井田制”,是九百畝中取壹百畝,而“初稅畝”之後,公田之外再收十分之壹的稅,也就變成了約十分之二。
“初稅畝”從律法的角度肯定了土地的私有制,使我國歷史從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的發展邁出了關鍵的壹步。初稅畝的實施使生產關系發生了變革,使其更加適應生產力的發展,是歷史進步的具體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