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處理決定還是做出處理決定
法律分析:在通報中,通常應該采用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1、“做”是行動上已經實踐了,“作”是理論上的,還沒有付出真實的行動。
2、在現代漢語的書面形式中,“作”“做” 沿襲了歷史上的習慣用法,又有所規範。“作”“做” 的用法大致如下。
3、從語體色彩來看:“作”多用於具有書面語色彩的詞語;“做”多用於具有口頭語色彩的詞語。這種情況與“作”出於文言,起源很早,而“做”出於北方白話。即使是壹些後起的詞語,如果具有書面語色彩,也多用“作”而不用“做”。
法律依據:《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九條 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壹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壹)改組;
(二)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