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茂名壹男子當街殺害女子,警方稱「人已抓獲」,案件後續進展如何?
這簡直是殘忍至極,當街行兇不說,事後競還如此無人性的毀壞遺體,簡直毫無人性可言了。從事件經過來看,男子就是要致女子於死地,壹路持刀追砍,捅了數十刀,倒地後繼續捅刺,直至被害人死亡。足以看出男子殺人的主觀故意。
根據《刑法》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壹般對於因家庭糾紛等原因引發的殺人犯罪,如果行為人平常表現良好,又自首坦白,加之被害人存在壹定過錯。根據最高法相關紀要,並不會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本案男子行兇後主動等待警方到來,束手就擒,構成自首。如果男女雙方又是因感情而起糾紛,按理本不會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但是男子殺人手段實在太過殘忍,並且是當街公開場所殘忍行兇,影響極其惡劣。因此,哪怕有自首等從寬情節,對其亦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所以,男子基本上活不了了。
本案行兇的最震驚的部分在於兇手對被害人剖腹。這個行為如何評價要具體來看:
如果被害人是因為被剖腹而死亡,這個行為屬於殺人的手段行為,並不單獨定性,對男子僅以故意殺人定罪。
如果男子是在已經將被害女子殺死後,出於發泄情緒等目的,專門去對女子遺體實施破壞,這就構成另壹個新的罪名———故意毀壞屍體罪。
《刑法》三百零二條規定: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種情況下,對男子就要以故意殺人和故意毀壞屍體兩罪並罰。當然最終合並執行,仍是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