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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宗南的案件審理

2014年10月8日,上王宗南涉嫌受賄、挪用公款案,經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偵查終結,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查,王宗南在擔任上海友誼(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上海聯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計價值269萬余元,還夥同他人***同挪用公款1.9億余元。

2014年12月12日,上海光明食品原董事長王宗南涉嫌受賄案今日公開審理。

2015年8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壹審判決,對王宗南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壹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6.3229, 0.1133, 1.82%)壹百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壹百萬元;挪用公款違法所得120萬余元、受賄款269萬余元及受賄收益833萬余元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