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雷稱高管於菲傾吞上市公司資產情形如何?
2017年11月28日,迅雷與參股公司深圳市迅雷大數據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下文簡稱“迅雷大數據公司”)陷入口水戰。兩天之間***發五份公告、公開信,本來是關於“迅雷”這個商標的使用權問題,沒想到卻牽扯出了“玩客幣”。
11月29日,迅雷向野馬財經獨家透露:迅雷大數據公司對迅雷及迅雷產品的誹謗和詆毀,是因為迅雷高管於菲在迅雷集團不知情的情況下傾吞上市公司的資產,涉嫌職務犯罪,意圖使用故意抹黑等手段試圖轉移輿論視線,其言論不足為信。詳見下圖:
同時,迅雷向公司全員發布郵件稱:經公司研究決定,即日起暫停於菲在迅雷集團的壹切工作職務。詳見下圖:
但迅雷金融及於菲助理也向網易科技表示,昨日迅雷的事件與於菲沒有任何關系(註:迅雷金融為迅雷大數據旗下企業)。
事實真相究竟為何?獨角金融嘗試向迅雷大數據求證,但未成功。
至此,迅雷與迅雷大數據壹事的聚光燈已經落在了於菲身上,這位迅雷“高管”於菲究竟為何方神聖?
於菲何方神聖?
獨角金融通過查詢啟信寶發現,迅雷大數據第壹大股東為天津市相成科技合夥企業(下文簡稱“相成科技”)。詳見下圖:
而相成科技的股東信息中出資比例最高的股東(即第壹大股東)就是於菲,詳見下圖:
此外,相成科技的另外壹家股東企業深圳市紫米谷網絡科技合夥企業的股東裏也有於菲百分百持股的天津葆光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另外壹家天津市瑞趣科技合夥企業的股東裏有疑似於菲的親屬於蕾。
在2017年6月~11月期間,於菲擔任的職務是迅雷大數據的董事長,而同時,於菲被停職前,擔任的是迅雷集團高級副總裁、迅雷法務部負責人、政府關系負責人,也曾兼管迅雷集團行政職務。
迅雷內訌前情回顧:
11月28日對於迅雷(XNET)而言,必定是不平靜的壹天。
先是迅雷發公告稱:已正式撤銷迅雷金融、迅雷易貸、迅雷小遊戲、迅雷愛交易等業務的品牌和商標授權,並要求其全面停止對迅雷商標的任何使用;並強調上述壹系列業務均為深圳市迅雷大數據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下稱迅雷大數據公司)及其子公司經營。詳見下圖:
發現,迅雷壹度是迅雷大數據公司的第壹大股東,後經過壹次工商變更,天津市相成科技合夥企業(下文簡稱“相成科技”)取代了迅雷變成了迅雷大數據的第壹大股東。
脫離老大位置的迅雷對迅雷大數據公司的態度很明確:哥只是妳的小股東,以後在外面別打著哥的招牌。
但是迅雷大數據也不是吃素的,不但至今沒有下線與迅雷商標相關的宣傳文案,同時也發了壹個公告,除了回應迅雷所說的商標問題,更是直接曝出猛料:玩客幣為變相ICO、非法集資騙局。
“網傳謠言來源是迅雷旗下網心公司負責人陳磊,是陳磊以其同時擔任迅雷CEO之身份便利,打擊報復迅雷大數據公司不願在陳磊開展的玩客幣違法違規活動中同流合汙的單方面行為,並不是迅雷集團按照公司治理規程審慎決策後的違約表示。”公告中還稱,“陳磊開展的非法發行玩客幣活動,沒有使用任何區塊鏈技術,是個頂風違反7部委文件,利用非法交易所,非法群體傳銷,變相ICO,非法集資的騙局。”詳見下圖:
面對這麽重大的指控,迅雷不幹了,於是緊急回應:對於迅雷大數據公司聲明中對迅雷CEO陳磊和迅雷集團毫無事實根據的誹謗和詆毀,我們會堅決通過法律手段包括但不限於民事、行政和刑事途徑進行訴訟。詳見下圖:
這場迅雷與“迅雷”的戰爭註定是沒有贏家。不過誰承擔的後果會更嚴重呢?
盈科律師事務所臧小麗律師表示:普通的假冒別人的商標,屬於民事侵權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等,壹般不會上升到刑事犯罪。情節嚴重的,才構成刑事犯罪。
上海九澤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朱敬律師對獨角金融表示,根據央行等7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和銀監會的《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征求意見稿)》的內容和要求,如果還有企業以ICO(Initial Coin Offering,首次代幣發行)方式進行融資,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甚至集資詐騙罪。
不過,業內人士多認為,陳磊及迅雷通過玩客幣變現ICO的可能性不大,畢竟作為上市公司和知名CEO,在監管明確禁止的情況下,頂風作案,成本較大。
但相對於迅雷大數據這類非上市公司,壹連串消息對迅雷的影響明顯更大,數據顯示,迅雷股價盤前跌逾20%。
在此獨角金融(uni-fin)做壹個與“迅雷”相關的法律小科普。
關於非法使用商標:
《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關於非法集資和集資詐騙:
《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壹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