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保定市物業管理辦法》的決定(2020)
(壹)公安機關負責在召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和物業交接期間發生違法行為的處置工作;
(二)民政部門負責協調居(村)民委員會對業主委員會的指導、監督,協助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物業管理的相關工作;
(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對物業服務企業勞動用工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四)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建設單位做好保修期內房屋及設施設備的相關保修工作;
(五)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查,並按規定標準對物業管理用房的規模進行審核;
(六)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業主投訴或者舉報供水、供氣、供熱等單位未依法履行維修養護責任的問題進行調查處理;
(七)人防部門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人防工程及設施維護管理的指導和監督;
(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規範監管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依法查處物業管理中的亂收費和亂加價行為,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電梯、機械式停車設備、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進行安全監察,依法查處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和使用中的違法行為;
(九)消防救援機構和公安派出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查處損壞、挪用、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或者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三、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由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並向物業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四、將第三十三條第壹項修改為:“依法應當申請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竣工,建設單位應當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其他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取得自然資源和規劃、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或者準許使用文件,並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五、將第三十九條修改為:“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在工商登記部門核準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物業服務活動。”六、將第五十七條第壹款修改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健全物業***用部位、***用設施設備、消防設施的管理養護制度,按照合同約定加強對***用部位、***用設施設備、消防設施運行狀況的日常檢查、維護,並做好記錄。”七、刪去第六十四條第九項。八、將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公安、應急管理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違法行為投訴登記制度,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聯系人姓名、聯系方式、執法事項和舉報電話,依法處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行為。”九、將第七十二條第壹款修改為:“由縣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給予罰款。”十、將第六十條中的“公安機關” 修改為“公安機關或者派出所”。
將第七十壹條中的“規劃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城市管理部門”修改為“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保定市物業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