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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內容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內容包括:

1、切實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包括開展集體資產清產核資,落實集體資產所有權,加強農村集體資產財務管理;

2、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包括推進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完善農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

3、健全完善農村集體經濟運行體制機制,包括強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功能作用,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利,探索發展集體經濟的有效形式。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針對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歸屬不清晰、權責不明確、保護不嚴格等問題日益突出,侵蝕了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基礎,影響了農村社會的穩定,改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勢在必行。

有關農民股份合作和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試點方案,標誌著中國布局農村集體資產產權試點工作即將全面展開。試點的目標在於探索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明晰產權歸屬,完善各項權能,激活農村各類生產要素潛能,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集體經濟運營新機制。這是農村改革壹項重要頂層設計,是農村集體經濟改革重大制度創新。

試點方案提出了改革試點的目標原則:要通過改革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明晰產權、完善權能,積極探索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不斷壯大集體經濟實力,不斷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在堅持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基礎上,在保護農民合法權益、尊重農民意願的前提下,發展多種形式的股份合作,探索建立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陳曉華強調,在改革試點中,要堅持正確的改革方向,既要發揮集體的優越性,又要調動農民的積極性,激活農村各類生產要素潛能,探索發展壯大股份合作經濟的途徑;要堅持推進體制機制創新,守住防止集體資產被侵蝕和農民利益受損害的底線,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集體經濟運營新機制;要堅持尊重農民群眾意願,確保農民群眾成為改革的參與者和受益者;要堅持重點突出和風險可控,確保試點工作順利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四條 發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壹)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二)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