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分子的定義
“如同法國1789-1797年大革命當權的政黨實行的威脅壹樣,憑借威脅的政府。”這個定義,主要是指國家恐怖主義,即政府實行的恐怖主義。此後,在實踐中,恐怖主義壹詞被逐步適用於個人的和團體的各種暴力行為,但是,在恐怖主義的定義上沒有新的發展。19世紀末20世紀初在國際上出現的暗殺浪潮以及其他的恐怖行為導致了當時的國際聯盟做出反應,成立了壹個專家委員會專門研究這個問題。其結果是1937年召開兩個國際會議,壹個是預防和懲罰恐怖主義的會議,另壹個是關於建立國際刑事法庭的會議。前者制定了《防止和懲治恐怖主義公約》,並有27個國家簽署了這個公約。但因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沒有實行。公約第壹條第2項把恐怖主義界定為:“恐怖行為是指直接反對壹個國家而其目的和性質是在個別人士、個別團體或公眾中制造恐怖的犯罪行為。”這是最早在國際性條約中對恐怖行為所作的界定。它明確指出恐怖行為是犯罪行為。這種犯罪行為是直接反對壹個國家,而其目的和性質是在個別人士、個別團體或公眾中制造恐怖。但是,沒有直接指出制造恐怖的手段是暴力。也沒有提及國家恐怖主義。因為當時的暗殺浪潮,主要是針對國家和政府的。與法國大革命時由政府實行的恐怖主義顯然不同。 20世紀40年代末到50年代初,恐怖主義大都與殖民地的沖突相聯系,特別是在巴勒斯坦、馬來亞、塞浦路斯、阿爾及利亞和肯尼亞的殖民地沖突。但是,當時很少把它們稱為恐怖主義者,原因是人們對殖民統治的合法性有懷疑,同時,把這個詞適用於以打擊殖民武裝為目標的戰鬥也是壹個有爭論的問題。有人堅持認為,恐怖主義只能適用於直接針對非戰士的暴力行為。值得註意的是,在這期間,恐怖主義已普遍適用於來自反對國家的暴力行為,也適用於像美國三K黨那樣的保守組織的暴力行為。鑒於這些情況,1989年出版的牛津詞典,給恐怖主義界定了兩個涵義:其壹是專門指法國大革命後政府的恐怖統治;其二是指“意圖以恐怖手段打擊異己者的政策;威脅方式的使用;引起恐怖的事實或者使人恐怖的情況。”其他詞典關於恐怖主義的界定,已不再有法國大革命恐怖主義的專門涵義。
韋氏大詞典(Webster's Third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認為:恐怖主義是:(1)系統地使用恐怖行為作為強迫的手段;(2)壹種威脅或者暴力的氣氛。這個定義,強調了恐怖主義是壹種系統的恐怖行為或者暴力、威脅的氣氛,是正確的。恐怖主義必然是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進行威脅,否則,就不能制造恐怖。而且,它不是孤立的暴力行為,而是系統地使用暴力。這種解釋,是與“主義”的含義相符合的。所謂“主義”(ism),就是指“壹種獨特的教條,系統,或理論”。因此,恐怖主義就是把恐怖作為教條來信奉和實行。
《簡明不列顛百科全書》對恐怖主義的解釋是:恐怖主義是對各國政府、公眾或個人使用令人莫測的暴力、訛詐或威脅,以達到某種特定目的的政治手段。各種政治組織、民族團體、宗教狂熱者、革命者和追求社會正義者,以及軍隊和秘密警察都可以利用恐怖主義。這個定義,指出了恐怖主義的三個特征:(1)恐怖主義是達到某種特定目的的政治手段,這種手段主要是使用令人莫測的暴力、訛詐或威脅;在暴力前面加上“令人莫測”的形容詞,是非常恰當的,恐怖主義的暴力具有很大的隱蔽性、突發性,總是在人們意想不到的時間和地點,發動突然的襲擊;(2)恐怖主義的打擊目標是各國政府、公眾、或個人;(3)恐怖主義的主體是各種政治組織、民族團體、宗教狂熱者、革命者和追求社會正義者。但這裏列舉的主體是不全面的,例如,沒有提到國家。
《美國傳統大學英語辭典》(American Heritage College Dicitonaryofthe English Language 1996,p.1854)對恐慌主義的解釋是:對武力或暴力的非法使用或威脅使用,壹個人或壹個有組織的集團以威脅或脅迫社會或政府為目的而危害人類或財產,常帶有意識形態或政治原因。
這個定義的最突出之點是:
(1)把政治目的具體化,明確指出“以威脅或脅迫社會或政府為目的”;
(2)指出恐怖主義行為是由於意識形態和政治原因;
(3)明確指出恐怖行為對財產的危害。 2001年9月19日歐盟執行機構歐盟委員會通過兩項法案,明確界定了歐洲範圍內恐怖主義行為的概念和對相關罪行的量刑標準。有關打擊恐怖主義行為的法案規定,恐怖主義行為的概念是個人或組織故意針對壹個或多個國家,或針對被侵犯國家的機構和人民進行旨在威脅、嚴重破壞甚至摧毀政治、經濟和社會組織及其建築物的行為。這個定義,顯然是受美國“9.11”恐怖主義系列襲擊事件的影響,就像是對“9.11”事件的描述。
1974年英國《防止恐怖主義法》界定的恐怖主義是“為了政治的目的使用暴力,包括任何為了使公眾或其任何部分陷入恐怖而使用暴力。”這個簡短的定義提及的三點內容:使用暴力、為了政治的目的、使公眾陷於恐怖,我們認為都是非常必要的,但這個定義顯然是不全面的,特別是沒有指出使用暴力的目標。
在美國,《美國法典》第22條[Title22,Section2656f(d)]把恐怖主義定義為:“亞國家或者秘密代理人對非戰鬥人員實施的預謀的、基於政治動機的、通常意圖影響公眾的暴力。”這個定義包括5點內容,即恐怖主義的主體、目標、政治動機、目的、暴力。它把對象限於“非戰鬥人員”代表了不少人的主張,因為這個限制可以把戰爭與恐怖主義加以區別。但把主體局限於“亞國家或者秘密代理人”顯然是不全面的。
雖然美國法典作了規定,但美國政府的各部門使用這個定義的只有美國國務院。美國聯邦調查局和美國國防部卻另有自己的定義。美國聯邦調查局恐怖主義研究中心將恐怖主義界定為:為推進政治和社會目的、意在威脅或者脅迫政府、平民或者其部分而對人或者財產非法使用武力或者暴力(1991)。美國國防部(USDepartmentofDefense)將其界定為:意在脅迫或者威脅政府或者社會而對個人或者財產非法使用或者威脅使用武力或者暴力,通常為達到政治、宗教或者意識形態目的。
時為美國副總統的喬治·布什任命的恐怖主義特別工作組在1986年給恐怖主義所下的定義:恐怖主義是為了促進政治的或社會的目的而對人或財產非法使用或者威脅使用暴力。通常是意圖威脅或強迫政府、個人或集團以改變他們的行為或政見。這個定義,在政治目的之外,還加上社會目的,這就擴大了恐怖主義的範圍,把那些反對墮胎、保護環境或保護動物為目的而實施的恐怖行為,也包括在恐怖主義之內。
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
為了打擊恐怖主義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120條做出新的規定,即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恐怖主義的定義壹直引起爭議,各種法律體制和政府機構在他們的國家法規當中對恐怖主義采用不同的定義。國際社會對恐怖主義罪行定義壹致性的進程壹直停滯不前,這是基於“恐怖主義”壹詞含有政治和情感意味[6]。安格斯·馬丁就這壹點向澳洲議會說明“國際社會壹直未能就恐怖主義建立壹套可被接納、全盤的定義。在1970至1980年代,聯合國曾經試圖對此作出定義,但成員國對民族解放和民族自決所引起的沖突而使用暴力的情況上有分歧,最終不了了之”。
這些分歧使聯合國不能訂立包含單壹、全面、具法律約束力的恐怖主義定義在內的《關於國際恐怖主義的全面公約草案》。不過,國際社會己采納了壹系列的部級公約,列明各種恐怖活動的定義及就此立法管制。自1994年,聯合國大會再三以這樣的言詞譴責恐怖活動:“企圖引起公眾恐慌的犯罪行動,不管是個人還是團體為追求政治目的而從事這些行為都是不可接受的,不管其背後的性質是政治、意識形態、哲學、種族、宗教等都不能使之合法化”。
著名學者布魯斯·霍夫曼(Bruce Hoffman)評論道:
“不僅是同壹個政府組織裏的部門不能就恐怖主義的定義達成***識,專家及其他在這個領域享負盛名的學者也不能就此達成壹致意見。阿萊克斯·施密德在他的權威研究《政治恐怖主義:調查指引》裏動用了約壹百頁的文字測試逾百種恐怖主義的定義,試圖找出壹個可被廣泛接納、合理全面的解釋。在經歷了四年及出版了第二版後,施密德仍未能達到目的,他在修改版本裏的第壹句便明言“仍在尋找適當的定義”。沃爾特·拉克爾對於施密德未能在他的重要著作裏找到恐怖主義的定義感到失望,並指要麽尋找恐怖主義的定義是不可能,要麽就是不值得這樣做。”
不過,霍夫曼也認為恐怖主義的壹些主要特征是可以辨識的,他提出將恐怖份子與其他罪犯作出區分,也將恐怖主義與其他犯罪作出區分,結果得出恐怖主義是:
不可避免地以政治為目的或動機
訴諸暴力或揚言要訴諸暴力
計劃要對目標或受害人以外的人物或團體造成深遠的心理影響
由具備可被識別的指揮系統及隱蔽細胞系統的組織指揮行動,其成員不穿著制服或佩戴可被識別的徽章
由亞國家組織或非國家行為者幹犯。
馬歇爾歐洲安全研究中心的卡斯滕·博克施泰特提出的定義強調了出恐怖主義的心理和策略層面:
“恐怖主義是不對稱沖突當中的政治暴力,通過暴力使他人受害或破壞非戰鬥目標(有時是具標誌性的事物)來試圖引起恐慌及心理上的畏懼(有時是無差別的)。這些指揮行動的隱蔽非法組織意在傳達信息。恐怖主義的目標是要透過暴力的表述在傳媒面前曝光以達到最佳的宣傳效果,以影響目標觀眾及達到短期或中期的目的,並進壹步追求長期的最終目的的。”
戰略與國際研究中心的沃爾特·拉克爾提到“恐怖主義唯壹廣被認可的特質是涉及暴力行為或其武力威脅”[23]。不過這說法並未為恐怖主義提供壹個可用的定義,因為恐怖主義的許多暴力行為並不視為恐怖主義,如戰爭、暴動、有組織犯罪,甚至是普通的襲擊。不涉及人命傷亡的財物毀壞壹般不被視為暴力罪行[24],但地球解放陣線和動物解放陣線卻將財物毀壞形容為暴力和恐怖主義。
恐怖襲擊通常以這種手段將心理影響的程度和受影響的時間提到最高,恐怖主義的每次行動都是壹個“演出”,影響許多的觀眾。恐怖份子會襲擊國家的標誌性物件[28],以展示威力及試圖動搖敵對國家的根基,這對政府有負面的影響,反之能提升操縱恐怖活動的恐怖組織的聲望及其意識形態。
恐怖主義通常帶有政治目的,如同抗議和寫信壹樣,恐怖主義也是壹種政治手段,當激進分子認為別無他法去達成目的的時候便會采取這種手段。他們認為如果訴求無法得到實現會比平民傷亡帶來更嚴重的後果[32]。宗教與恐怖主義便因此經常連上關系,當政治鬥爭融入在宗教的框架裏,例如祖先故土及聖城的控制權(以色列、耶路撒冷),而政治目的的失敗便會變成宗教上的失敗,這比起他們失去生命或平民失去生命來得更嚴重[33]。
通常來說,恐怖主義的受害人被當成目標不是因為他們是威脅,而是因為他們是恐怖份子眼中特定的“象征、工具、人物”。他們的受害讓恐怖份子散播恐慌的目的得以達成,使他們的訊息得以傳達開去,達成他們的宗教及政治訴求。
壹些官員及政府機構以行動的合法性或不法性來定義恐怖主義。在這個定義下,如果在政府的規範下,壹般被視為恐怖主義的行動也會因此而變得不被認為是恐怖主義。如在政府的許可下實施炸彈襲擊以爭取支持不會被視為恐怖主義。這種尺度的定義產生了不少問題,不是被壹致地被接納,因為這個定義否定了國家恐怖主義的存在。這些行動會否被視為恐怖主義取決於其背後是否得到國家支持。“法定”和“合法”可以是主觀的,政府的觀點具決定性的作用。
在各種定義當中,有些定義並沒有考慮到平民在被占領地區使用合法暴力的可能性[41]。另壹些定義認為抵抗運動的暴力行為無差別地傷害平民或非戰鬥人員才被視為恐怖組織,區分出合法和非法的暴力行為[42]。據學者阿裏·卡恩所說,這種區分是從政治上作出判斷。
與之有關連但又不完全相等的是暴力非國家行為者,語義包括恐怖份子,但並不包括國家恐怖主義。根據聯邦調查局,恐怖主義是指非法對人物或財產實施暴力以恫嚇或威逼政府、平民,以促成其政治或社會目的[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