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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怎樣才算“性同意?

“yesmeansyes,elsemeansno.”

看到最近大家都在討論的壹些事,以及自身對於BDSM群體日漸低齡化的擔憂,便想給大家做壹期非常非常基礎的科普,也是壹期防止大家在日常相處中被偏見帶跑的科普——關於什麽是“性同意”。

PS:本文與法律相關的部分,主要借鑒的是羅翔老師在2020年在《壹席》欄目中關於“性侵”犯罪的講座,這壹期講座非常非常精彩,強烈推薦大家去看壹下完整版,我會在文末附上鏈接。

由於“法律是對人的最低道德要求”,所以這篇文章我們將從低到高,先看看法律上如何定義“性同意”,再去探究我們內心道德層面的“性同意”。

我們都知道,“性自主權”是每個人類個體的基本人權之壹。我們有權力決定跟誰發生性關系,不跟誰發生性關系,無論對方是老師、親人、dom、S雲雲,都不能迫使某個個體違背ta的意誌。

但羅翔老師認為,“違背意誌”是壹個心理學概念,意誌是壹個人腦子裏在想什麽,很難去證明,所以在法律上看待“性侵犯”的問題,主要是壹個“不同意問題”。

即,看當事人做了什麽,便可以被法律認定為“不同意與對方發生性行為”。

“最大限度反抗”標準

在很長壹段時間裏,世界範圍內流行壹種對於“不同意”的鑒定標準,叫做“最大限度反抗標準”。

這是壹種古老的“不同意”標準,要求受侵害人用自己的最大限度去反抗,甚至以命相搏,這樣才能證明自己確實不想發生性行為。

我國封建社會時期也多持這種立場,因為那時的女性沒有主體地位,常被當做是丈夫或者家庭的財產和附庸,因此古人常說“貞操高於生命”,亦或“餓死事小,失節事大”,所以如果遇到性侵妳不拼命捍衛自己的貞操的話,那當時的法律就會認為妳同意了。

從今天的角度看,這樣的“性同意”標準顯然是很荒謬的,它的重點並沒有在於關註受侵犯者的權益,而更多地在意“貞操”這壹“財產”有沒有被保全,父權制和夫權制有沒有被保全。

但荒謬歸荒謬,我們會發現即便是2021年,身邊有不少人其實依舊秉持著這樣的邏輯。例如2016年,壹位加拿大的聯邦法院的法官RobinCamp在審理壹起強奸案時,在法庭上對受害者說,“如果妳努力夾緊雙腿,那麽妳就不會被強奸。”後來該法官因言論不當被撤職。

法官RobinCamp

在我們身邊,我們也常常能聽到“蒼蠅不叮無縫蛋,妳穿短裙,露大腿,就是不守婦道,就是在誘人犯罪”等等這樣的言論。

“合理限度”反抗標準

到了20世紀後半葉,隨著女性地位逐漸提高,自我權利意識逐步覺醒,“最大限度反抗標準”開始在各國法學界被淘汰,進化成了“合理限度反抗標準”。

這個標準不再要求受害者以死相博了,畢竟命比什麽都重要,但還是要求受害者做出合理的反抗,才能被認定表達了自己的“不同意”。比如高聲呼救,肢體上的拒絕等等。

但這帶來的問題是,什麽才算合理限度的反抗?由誰說了算?哭泣和沈默算不算合理限度的反抗?

我記得曾經有壹位找我匿名投稿的女生,她說自己和壹位S約好了無性tj,但對方將她用繩子綁好之後,就食言了,對她實施了侵犯,她被固定著完全無法動彈,又發不出聲音,只能哭,這算不算壹種反抗?

再例如受到威脅和恐嚇的情況,如果反抗會激怒對方,對自己的人生安全造成重大威脅,難道沈默不能代表自己的拒絕嗎?

這方面的經典案例是美國紐約州的道舍案(Peoplev.Dorsey)。1979年8月,41歲的受害者下班,回到公寓乘坐電梯,電梯裏還有壹個年輕人,也就是被告人道舍。道舍看電梯裏只有他們兩人,就要求受害者把衣服脫掉。受害者身高1米5左右,體重不到60公斤,而道舍身高超過1米7,體重90公斤。受害者審視了壹下雙方非常懸殊的力量對比,然後非常直接地脫掉了衣服,全程沒有叫喊,也沒有反抗,之後道舍離開,受害者報了警。

當時關於道舍案的司法解釋

受害者認為自己的叫喊和反抗會激怒對方,為了保護自己,不受到更多傷害,所以沒有反抗,但這並不代表自己同意,最後法院采納了她的說法,判處道舍強奸罪成立。

綜上我們會發現,當只有反抗才能代表“不同意”,才能代表“拒絕”時,其實是不怎麽合理的。

“nomeansno”標準

因此,法律上關於“性同意”的標準,又進化了。現如今,包括我們國家,法律上認定“性同意”的標準主要是“nomeansno(不等於不)”標準。

即“只要語言上說不,就意味著不同意,意味著明確的拒絕。”

我親眼見過的壹個例子是,大概兩三年前的某個聚會,聚會上壹個S和壹個姑娘聊得很投機,於是活動進行了壹半不到,兩人就出去單獨吃飯去了,吃完飯之後,S又提議去開房實踐壹下,剛好自己帶了工具,這個姑娘也答應了,甚至還在酒店下面的便利店壹起買了避孕套,但是當他們開始tj之後,女孩後悔了,她對這位S說她不想繼續了,想離開。但這位S沒有停手。

於是結束之後,女孩報警,雙方都被帶走,最後的結局是男方賠了壹大筆錢,雙方和解。記得當時許多群裏的討論都偏向於男方,覺得他被仙人跳了,覺得他們都壹起買避孕套了,女方這還能說出不同意?

也許是,我不否認“仙人跳”這種可能,但也有沒有壹種可能是,真的是到了那個當口,女生反悔了,她想要拒絕進壹步的關系。這種女性語言上的拒絕權應當被尊重,無論之前做了什麽,當她明確表示出了拒絕,這個拒絕應該得到響應。

這方面最經典的案件是1991年的拳王泰森強奸案,當時泰森擔任壹個選美比賽的評委,比賽結束之後,泰森邀請18歲的冠軍德斯雷·華盛頓去吃飯,邀請她坐自己的豪車去兜風,在車上泰森還親吻了華盛頓。淩晨二人來到泰森住的酒店,泰森邀請華盛頓上樓坐壹會,女方也欣然同意,兩個人坐在壹起看了很久的電視,之後泰森讓華盛頓去洗澡,她也沒有拒絕。

德斯雷·華盛頓

洗完澡出來後,華盛頓發現泰森赤裸著身子,想要與她發生性行為,華盛頓表示拒絕並苦苦哀求,泰森無視了華盛頓的哀求與拒絕,強行發生了性行為。

幾天之後,女方向當地警方報案,控訴泰森強奸。在審理過程中,法院陪審團的12名成員,在經過9個小時討論後,壹致裁定,泰森罪名成立。

泰森接受庭審

此案就是采取“不等於不”的審理標準。在泰森看來,女方在進入旅館之前曾與自己有過親吻等親密行為,並且淩晨和自己壹同回到旅館獨處,本身就是對性行為同意的意思。

但法官與陪審團均不認可這樣的“性同意”,他們認為華盛頓的口頭拒絕已經明確地表達了她的不同意。最終,泰森被判刑3年,且終身背上了強奸犯的名號。

羅翔認為,就算是有男性發自真心的認為,女性說“不”,只是害羞的表現,只是“半推半就”,那法律也應該拋棄這種花花公子式的哲學,讓這樣的男性為自己的“偏見”付出代價。

在BDSM關系中,雙方常會約定壹個“安全詞”,以安全詞來表達對所處情境拒絕的意願。這也沒關系,想要告訴大家的是,無論是通過何種語言來表達拒絕,語言上的拒絕是被法律認可的,是壹種明確地否認自己“性同意”的表達方式。

“Yesmeansyes”標準

除此之外,羅翔老師認為,“不等於不”是法律對待“性同意”的最低底線,但是在道德上,我們還應該用更高的標準要求自己,即采用“yesmeansyes,elsemeansno”的“肯定性”原則。

這個原則講的是,對於“性同意”,除非對方明確表達了同意,否則壹律視為不同意。換句話說,就是BDSM中SSC裏的“知情同意”原則。

做什麽事情都要征得對方的同意,而不要自以為ta同意。

Ta和妳接吻了,不代表ta同意啪啪啪;

Ta昨天同意了,不代表ta今天依然同意;

只有得到明確肯定的答案,才意味著ta同意了。

為什麽“肯定性”原則對於性同意的判斷只能在道德層面,而不能應用於法律呢?羅翔老師認為那樣會導致法律打擊面太廣,畢竟人們無法時時刻刻地去征求對方的意見,但它的確應當成為壹種自律的標準。

無論是想牽對方的手,想和對方進入bdsm的情景,想喊對方壹句“主人”,想給對方發照片,其實都應當先征求對方的同意。

當然,“肯定性”原則在法律上也不是沒有應用,它解決的是“性侵犯”中的迷奸問題。

當壹個人失去意識,沒有辦法講出“no”來表示拒絕,是否意味著ta對接下來的事都表示同意?顯然不是,這時候法律就會采用“肯定性”原則,將沈默視為拒絕。

無效的性同意

講完了道德和法律各自對於“性同意”的要求,接下來要告訴大家的是,即使做到“肯定性”原則,也並不是所有的“性同意”都是有效的。

無效的性同意有兩種情況,第壹種是未成年,第二種是當事人無法理性思考狀態下得到的性同意。

在我國,與14周歲以下的幼童發生性行為,是100%犯罪的,因為法律不認可14周歲以下的性同意,無論男女。

很簡單,只有擁有理性思考能力,有完備價值觀的人才有能力去思考自己同意或不同意以這樣的方式、與這樣的人發生這樣的行為,我國法律認為14歲以下的兒童沒有這樣的能力。

對於第二種“當事人無法理性思考狀態下得到的性同意”,壹種是剛才說的失去意識的情況,另壹種則是“濫用信任地位獲得的性同意”。

例如老師對學生,親戚對孩子的性暴力,就多是濫用了影響力,看似雙方自願,其實是濫用了自己的信任地位,是在物化對方,剝削對方。

總結壹下,關於性同意,在法律上目前多采用“不等於不”原則進行判斷,而這僅僅是對於壹個人道德底線的最低要求,我們應當對頭頂的星空保持敬畏,采用更高的“肯定性”原則來要求自己:

如果妳在征求對方的性同意時,對方說,“不用啦,我不想”,不要強迫別人去想;

不要因為對方的拒絕生氣,對方有權力那麽做,就像妳有壹天也同樣可以這樣拒絕別人;

如果妳在征求對方的性同意時,對方壹開始說,“可以沒問題”,但後來又告訴妳,“我臨時又不想了”,可能確實有點耍人,也許妳都做好了準備,妳真的很傷心,但對方確實有反悔的權力,妳沒有權力強迫ta履行之前的“同意”;

如果對方失去了意識,比如喝多了,那就別問對方同不同意了,失去意識的人不想發生性行為;

也許妳把對方帶到房間的時候,ta還是清醒的,和妳說了句“好的”,但在妳洗澡的時候,ta失去了意識直接入睡,妳需要忘了那句“好的”,讓ta安穩地睡壹覺。

如果對方上周答應妳了,那是上周的事,不要糾纏對方,說“妳上周明明同意的”;或者在某個早上直接拉起身邊的ta,說“妳昨晚都答應了,今早再來壹次有什麽問題?”過去同意不意味著現在同意。

如果對方開始時答應妳了,但是隨著性的進行,ta向妳表達了拒絕,那麽請停下來,即使是在性行為的過程中,我們也有表達不同意的權力。

壹口氣說了這麽多,是真的希望大家都能夠保護好自己,也去懂得如何尊重別人。當然,我更希望“性同意”這門性教育中的基本概念,有朝壹日不再是通過網絡科普,通過公眾號科普,而是可以寫進每壹個未成年人的教材裏。

專業導師微信:xllx577另外附上羅翔老師的《壹席》講座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