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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權以環保關停、關閉企業嗎?且不予補償?

對於當今因為環保關停的企業越來越多,有的城市就直接采取了壹刀切的模式,只要證照不全,就壹律關停,沒有任何補償,這樣做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呢?

首先,不能采取采取壹刀切的模式,有的地區是老百姓的養殖業、小食品加工場等,這些小企業在產生至今已經有其存在的空間,壹方面經營者進行經營產生收益,解決當地農民的部分就業問題。另壹方面也為附近村民的生產生活提供了壹定便利,在處理當中需要區別對待。

其次,應當進行合理補償。中小企業當中相當壹部分已經辦理了相應的許可證照,依據法律規定這些證照能夠證明該企業在設立當時是符合相關的規定的。隨著經濟的發展可能不符合國家的產業結構調整或者規劃布局要進行取締,依據行政法的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政府應當對其進行補償。《行政許可法》第8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該條文為有證照的企業要求合理補償提供了相應的依據。

作為公民,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認為:我們對環保總局出臺環境保護方案堅決支持,但是在具體的政府相關部門在實施中也要依法、依規進行,對有相關許可證件的企業能進行整改的依法整改,不能整改或者不符合相關的產業政策或規劃調整必須要拆除的要依法進行合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