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未成年相親有罪嗎?
個未成年人無論是自願還是家長同意,法律都不允許她與他人相親,否則他人甚至家長都可能涉嫌犯罪。
鑒於未滿14周歲的兒童心智尚未成熟,法律上推定她不具有性認知能力和進行性行為的能力。簡單地說,法律禁止她被動或者主動與他人發生性關系。所以,即使她是真心出於自願,他人甚至家長都不能讓她去相親。這個事件中,幸好小麗嫌棄男方29歲年紀太大,如果她本人同意與男方結婚,而男方恰恰又看上了她,他們同居在壹起並發生性關系,那麽,男方還可能涉嫌強奸罪。所以,相親時,男方還是要擦亮眼睛,女方沒有到法定結婚年齡,婚姻是無效的。如果女方未滿14周歲,那就可能涉嫌強奸。
不過,年齡較小的女孩結婚現象仍然存在。例如,前不久,媒體炒得沸沸揚揚的雲南省金平縣早婚現象。不過,這種現象只存在於特定的少數民族之間,壹方面,壹些少數民族傳統上具有早婚的風俗,壹時難以改變;另壹方面,婚姻法也規定,在民族自治區域,當地人大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婚姻家庭關系(例如結婚年齡)作出變通的規定。但即便如此,金平當地政府也認為早婚是壹種陋習,正在采取辦法改善這種現象。
總而言之,未成年女性沒有相親的權利,未成年女性的父母和監護人也沒有同意或者強迫其相關的權利,而公民也沒有與未成年女性相親的權利,他人也沒有介紹未成年女性進行相親的權利。否則,這不僅僅是個玩笑的問題,面臨的恐怕就是刑罰的制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