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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三大支柱

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三大支柱:壹是最低資本要求,二是監管當局對資本充足率的監督檢查,三是信息披露。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於統壹銀行業的資本及其計量標準作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在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基礎上,新增了對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在最低資本要求的基礎上,提出了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的新規定,形成了資本監管的“三大支柱”。

含義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簡稱新巴塞爾協議或巴塞爾協議II(英文簡稱Basel II),是由國際清算銀行下的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CBS)所促成,內容針對1988年的舊巴塞爾資本協定(Basel I)做了大幅修改,以期標準化國際上的風險控管制度,提升國際金融服務的風險控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