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在上海松江買壹個3200㎡的雙層工業廠房,請問上市交易的話有哪些詳細的相關流程?
===>可以上市的話,請讓單位開具1,《同意出售證明》 、2,《物業、供暖結清證明》(《物業,供暖結清證明》可以後開,本證明要先去小區所在的物業開證明以後拿到單位的房管科再開壹個《物業,供暖結清證明》)。
===>帶上1房本、2身份證、3《原始購房合同/協議》、4《同意出售證明》、5《物業供暖結清證明》去藍島大廈填寫《央產房上市交易登記表》。
===>取回蓋有公章和編號的《央產房上市交易登記表》。
===>去中介公司登記,說房子出售,告訴房子的具體情況===>中介公司代客人去看房子。
===>當經過多個客人多次看房後,會有客人對您的房子產生購買初步意向,這時雙方見面,協商(價格,付款方式,物業交割時間,戶口遷出時間)
====>當協商有結果後,簽署定金合同並交付定金(2萬-20萬)給業主,簽訂《買賣合同》,《過戶按揭合同》,《補充協議》。
====>中介公司簽署《網簽合同》
====>如果買方商業貸款買房:交定金後,需要1評估--評估公司會去被交易的房子裏拍照、實地勘察。2拿到評估公司的《評估報告》--會給您的房子評出來壹個總價格,銀行會根據評估總價格、再根據房子的年代來確定最多會貸給買房人多少錢。3交付首付--評估過後,可以確定銀行能借多少錢給買方了,除了能從銀行才出來的和已經交付的定金,那麽剩下的金額將做為首付款支付給業主。壹般來說為了買賣雙方的資金安全,建議采取資金托管的方式,也就是說,買方直接把錢存在賣方的銀行卡裏,但是這筆錢被凍結起來,只有等到過戶以後這筆錢才會被解凍,資金托管這個手續會跟:銀行,中介,買方i,賣方這四方壹起簽壹個《資金托管協議》。4銀行面簽--買賣雙方都是買賣夫妻雙方本人到場帶上身份證,買賣夫妻雙方戶口本,買賣夫妻雙方結婚證、等等證件。向銀行申請貸款,簽署貸款合同。5銀行批貸--銀行審核買方的收入證明,公司資質,學歷等證明後會把錢批下來。
====> 繳稅
====>過戶
====>放款
文件號:國管房改[2003]165號
頒布日期:2003年8月14日
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制定的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將於10月1日起施行:
第壹條為規範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以下簡稱已購公房)上市出售工作,適應職工改善住房條件的需要,根據有關規定及中央在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首次進入市場出售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已購公房,是指職工按房改成本價或標準價(含標準價優惠辦法,下同)購買的原產權屬於中央在京單位的公有住房。職工根據國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的由中央在京單位建設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資合作建設的住房,也視為已購公房。
第三條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出售遵循統壹市場、定點代理、方便職工、系統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和中***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中直管理局)是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出售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國管局和中直管理局成立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交易辦公室(以下簡稱交易辦公室),負責為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出售提供住房檔案等信息服務和政策咨詢,監管交易活動,收集、記錄交易結果並向原產權單位及職工所在單位反饋。
第五條交易辦公室選擇三家以上符合條件的房地產中介機構,作為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出售的定點交易代理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定點交易機構),承擔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務工作。
第六條出售人應填寫《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出售登記表》,交易辦公室根據職工住房檔案進行核對。核對無誤的,出售人可到房屋所在區、縣國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權屬登記部門辦理過戶手續,也可委托定點交易機構代為辦理房屋買賣以及交易過戶手續。並提供以下材料:
(壹)房屋所有權證書;
(二)房屋***有權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
(三)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四)與原產權單位簽訂的公有住房買賣合同;
(五)與買受人簽訂的已購公房買賣合同;
(六)物業費、供暖費清結證明。
出售人沒有建立住房檔案的,應當補建住房檔案。出售人無法提交與原產權單位簽訂的公有住房買賣合同的,可以將改售房的檔案材料或原產權單位出具的證明作為依據。
第七條已購公房上市出售後,定點交易機構應將交易情況及時反饋交易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凡屬超標而未經處理的住房,須經原產權單位按規定超標處理後方可上市出售;按房改政策規定屬不可售住房但已向職工出售的,不得上市出售。
涉及國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門的住房,黨政機關、科研部門及大專院校等單位在機關辦公、教學、科研區內的住房,原產權單位認為不宜公開上市出售的,應報交易辦公室備案,並在職工住房檔案中註記。該類住房可按規定向原產權單位騰退,也可在原產權單位職工範圍內進行交易。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購公房或與原產權單位有特殊約定的已購公房(規定住滿五年內容的除外),應按法律、法規規定或與原產權單位的約定執行。
第九條上市出售的已購公房,由買受人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時按當年房改成本價的1%補交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
第十條已購公房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出讓金劃轉北京市財政。
已購公房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按已購公房原產權單位的財務隸屬關系和財政體制,分別劃轉中央財政或者返還原產權單位,專項用於住房補貼。其中,已購公房原產權屬於中央行政機關的,全額劃轉中央財政;屬於中央事業單位的,50%劃轉中央財政,50%返還原產權單位;屬於中央企業單位(包括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全額返還原產權單位。
第十壹條凡以房改成本價購買的住房上市出售的,在按規定繳納稅費後,收入全部歸產權人個人所有,不再與原產權單位進行收益分成。
凡以標準價購買的住房,出售人可按購房當年房改成本價向原產權單位補交房價款,取得全部產權後上市出售;也可在交易過程中按購房當年房改成本價的6%計算應扣除的價款,劃轉到原產權單位售房款專戶,在按規定繳納稅費後,收入全部歸產權人個人所有。遠郊區縣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已購公房上市出售後,買受人應與該房屋的供暖、物業部門簽訂新的協議,新發生的供暖、物業管理等費用由買受人承擔,原產權單位及出售人所在單位不再承擔該房屋的上述費用。房屋的公***維修基金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出售人提供的各項材料應真實、準確,出售人提供虛假信息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房改紀律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交易辦公室定期公布定點交易機構名單。
定點交易機構應依據本辦法及相關規定,按照提高效率、方便交易的原則,為出售人代理交易並辦理相關手續。定點交易機構應按法律及相關政策規定合理收費。 定點交易機構違反本辦法及相關規定,不能向交易人提供有效服務的,將取消其定點交易資格。
第十五條本辦法不含部級幹部住房上市出售。
第十六條凡涉及交易過戶、權屬登記以及稅費繳納等事宜,按《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實施辦法>的通知》(京政發 2003 3號)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所指"中央在京單位"包括黨中央各部門,全國人大機關,全國政協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單位。
住房制度改革歸口國管局、中直管理局管理的中央在京企業,及其所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出售,按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國管局、中直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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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房上市條件:建檔、單位同意出售。
央產房交易的特殊材料:《上市登記確認表》、《物業供暖結清證明》
建檔手續:房產證和購房協議的原件及復印件個壹份,業主的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個壹份(業主的聯系方式寫在身份證上),《上市登記確認表》,業主手寫委托書、經紀人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方式。
註意:1、產權人住房面積超標,需產權單位出據超標處理結果證明。
2、如業主已經不在原產權單位,需現單位出據無分房證明。
3、如業主愛人也在央產單位則需其愛人出據無分房證明。
4、如果購房協議中有特殊約定的,需產權單位出據放棄原約定的證明,並同意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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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產權人住房面積超標,需產權單位出據超標處理結果證明。
2、如業主已經不在原產權單位,需現單位出據無分房證明。
3、如業主愛人也在央產單位則需其愛人出據無分房證明。
4、如果購房協議中有特殊約定的,需產權單位出據放棄原約定的證明,並同意出售。
然後才是物業結清證明,愛人同意證明,業主身份證。戶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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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步:“央產”業主填寫《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出售登記表》,由指定的經紀機構免費代辦,並送到交易辦公室審核
出售方需提供的材料:
A房屋所有權證書
B房屋***有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結婚證
C身份證、戶口本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外地人需要提交身份證、暫住證
D與原產權單位簽訂的公有住房買賣合同
E與買受人簽訂的《北京市房屋買賣合同》
F物業費、供暖費結清證明
註:出售人沒有建立住房檔案的,應補交住房檔案。出售人無法提交與原產權單位簽訂的公有住房買賣合同的,可以房改售房的檔案材料或者原狀產權單位出具的證明作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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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產權證過戶
賣方提供資料:
A審核批準該套房屋的《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出售登記表》
B身份證
C戶口本
D產權證
E人名章
F與產權單位簽訂的買賣合同,如沒有可提供房改售房的檔案材料或者原產權單位出具的證明
G與買受人簽訂的《北京市房屋買賣合同》
H物業費、供暖費結清
買方提供資料:身份證、戶口本、人名章;外地人需提交身份證、暫住證、人名章
第六步:銀行放款
第七步:權屬轉移
第八步:物業交割
央產房上市的交易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