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權機構的組織架構
(Human Rights Council)
第60屆聯合國大會於2006年3月15日通過第60/251號決議,成立人權理事會,取代人權委員會。理事會系聯大附屬機構,由47個成員國組成,遵循公平地域分配原則,亞洲組13國、非洲組13國、拉美組8國、東歐組6國、西方組7國。理事會成員由聯大秘密投票選舉產生,必須獲半數以上會員國支持才能當選,任期3年,只能連選連任壹屆。理事會每年在日內瓦舉行3次會議,其中壹次為主要會議,會期總計不少於10周。此外,應理事會成員要求,獲1/3成員(16國)支持,理事會可舉行特別會議。迄今,人權理事會***召開11次正式會議,並就巴勒斯坦被占領土、蘇丹達爾富爾、斯裏蘭卡人權問題和金融危機等問題舉行11次特別會議。
根據聯大第60/251號決議,理事會職能主要包括:促進對所有人人權與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處理侵犯人權情況並提出建議;推動各國全面履行人權義務;推動聯合國系統人權主流化;在與會員國協商同意後,幫助會員國加強人權能力建設,促進人權教育並提供技術援助;提供人權問題專題對話論壇;向聯大提出進壹步發展國際人權法的建議;向聯大提交年度報告等。決議授權理事會在壹年內對人權委員會原有工作機制和方法進行全面評估和改革,制定未來工作方法和運作規則。經過壹年艱苦磋商,2007年6月19日,人權理事會如期完成建章立制工作,確立了普遍定期審議、人權特別機制、專家咨詢機制、來文申訴機制的運作方式,並制定了理事會議程、工作方法和議事規則。
2006年5月9日,第60屆聯大選舉產生理事會首屆成員。中國以146票成功當選,任期3年。2009年5月12日,第63屆聯大改選18名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成員。中國以167票成功連任。改選後的2009-2012年度人權理事會成員國名單如下:
亞洲組(13國):印度(2010年)、印度尼西亞(2010年)、菲律賓(2010年)、卡塔爾(2010年)、日本(2011年)、韓國(2011年)、巴林(2011年)、巴基斯坦(2011年)、中國(2012年)、沙特阿拉伯(2012年)、吉爾吉斯斯坦(2012年)、約旦(2012年)、孟加拉國(2012年)
非洲組(13國):安哥拉(2010年)、埃及(2010年)、馬達加斯加(2010年)、南非(2010年)、加蓬(2011年)、加納(2011年)、贊比亞(2011年)、布基納法索(2011年)、喀麥隆(2012年)、毛裏求斯(2012年)、尼日利亞(2012年)、塞內加爾(2012年)、吉布提(2012年)
拉美組(8國):玻利維亞(2010年)、尼加拉瓜(2010年)、巴西(2011年)、智利(2011年)、阿根廷(2011年)、古巴(2012年)、墨西哥(2012年)、烏拉圭(2012年)
東歐組(6國):波黑(2010年)、斯洛文尼亞(2010年)、斯洛伐克(2011年)、烏克蘭(2011年)、俄羅斯(2012年)、匈牙利(2012年)
西方組(7國):意大利(2010年)、荷蘭(2010年)、法國(2011年)、英國(2011年)、美國(2012年)、比利時(2012年)、挪威(2012年) (The Human Rights Council Advisory Committee)
根據經社理事會1946年6月21日第9(Ⅱ)號決議,聯合國人權會設立“防止歧視和保護少數小組委員會”(Sub-Commission on Prevention of Discrimination and Protection of Minorities)。1999年7月27日,經社理事會決定將其更名為“促進和保護人權小組委員會”(Sub-Commission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簡稱“人權小組會”)。人權小組會系人權委員會下屬機構,主要職能是對有關重要人權問題進行研究並向人權委員會提出報告。人權小組會由26名以個人身份工作的獨立專家組成。自1984年以來,我國的顧以佶、田進、範國祥、陳士球教授先後擔任小組會專家。
人權理事會成立後,決定成立咨詢委員會取代人權小組會。該委員會基本繼承人權小組會職能,負責從事人權專題研究並向理事會提出咨詢意見。委員會由18名獨立專家組成,遵循公平地域分配原則,亞洲、非洲組各5名,拉美、西方組各3名,東歐組2名。聯合國所有會員國均可提名人選,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任1次。每年開兩次會議,總會期不超過10天。與原人權小組會不同的是,委員會不得通過任何決議或決定。中國專家陳士球教授於2008年3月當選為委員會成員,並於2009年3月成功競選連任,任期至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