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的八條措施的措施
為全面貫徹落實教育規劃綱要,依法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推行政務公開、校務公開,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著力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維護教育公平公正,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特提出治理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的八條措施:
壹、制止通過辦升學培訓班方式招生和收費的行為。堅決禁止學校單獨或和社會培訓機構聯合或委托舉辦以選拔生源為目的的各類培訓班(以下簡稱“占坑班”)。嚴禁公辦學校教師參與各類“占坑班”活動。嚴厲查處學校和教師在舉辦“占坑班”過程中的收費行為,對於違反規定的學校和教師要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二、制止跨區域招生和收費的行為。按照區域內適齡兒童少年數量和學校分布情況合理劃定每所公辦學校的招生範圍,並根據學校招生規模、生源數量等變化情況,及時動態地進行調整並向社會公布,確保就近入學的新生占絕大多數。非正常跨區域招生比例高於10%的要制訂專項計劃,3年內減少到10%以下;低於10%的要鞏固並努力繼續減少。要將優質普通高中的招生名額按不低於30%的比例合理分配到區域內各初中,現在已經高於30%的要鞏固提高並逐步擴大分配比例。在此過程中不得以跨區域為名收取學生擇校費。
三、制止通過任何考試方式招生和收費的行為。小學生入學和小學升入初中招生工作要公開透明,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城市和有條件的農村義務學校招生工作要在教育部門設定的招生網上進行,禁止組織任何形式的考試。堅決禁止要求家長到學校或到學校指定單位繳納各種名目的擇校費行為。
四、規範特長生招生,制止通過招收特長生方式收費的行為。除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可招收體育和藝術特長生的學校以外,義務教育學校壹律不得以特長生的名義招收學生。堅決禁止學校以招收特長生的名義收取任何費用。
五、嚴禁收取與入學掛鉤的捐資助學款。規範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接受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行為,收取捐贈款時必須依法為其出具憑證。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學校違規收取與入學升學掛鉤的各種費用,壹經查實,要堅決予以清退,無法清退的要收繳國庫,對相關責任人要嚴肅問責。
六、制止公辦學校以民辦名義招生和收費的行為。禁止公辦學校以與民辦學校聯合辦學或舉辦民辦校中校等方式,按照民辦學校的收費政策,向學生收費。凡未做到“四獨立”的義務教育改制學校和未取得民辦學校資格的學校壹律執行當地同類公辦學校收費政策。
七、加強招生信息和學籍管理。堅持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向社會公開學校性質、辦學規模、經費來源、招生計劃、招生條件、招生範圍、招生時間、錄取辦法,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招生結果要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要進壹步完善學籍管理辦法,積極推行中小學學籍管理電子化。建立學生信息庫,特別要加強招生指定區域外轉入學生的學籍管理,接受檢查與監督。
八、加大查處力度。加強對治理擇校亂收費措施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於違規收費的行為,要堅決予以查處,嚴肅追究校長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要暢通監督渠道,設立舉報電話、信箱,接受群眾監督,做到有訴必查,有錯必糾。對設立“小金庫”行為要發現壹起、查處壹起、通報壹起。教育部等有關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對重點城市部分學校的整個招生過程進行專項督導檢查。同時,吸收媒體參與監督,對典型案件及時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