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領導說必須的材料找出來,找什麽?
第壹條 必須證照齊全,嚴禁無證照或者證照失效非法生產。
《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定》(國家局第5號令)和《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局第8號令)等法律法規中對煤礦合法生產(在建)行為進行了明確的界定。
1、在建礦井:必須持有國土資源部或省國土資源廳頒發的《采礦許可證》或礦區劃定範圍的文件、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工商營業執照》、省能源局對煤礦的初步設計方案或開采設計方案的批復文件、貴州煤礦安全監察局或分局對煤礦《安全設施設計》的批復文件,礦長必須持有省能源局頒發的《礦長資格證》和貴州煤礦安全監察局頒發的《礦長安全資格證》,且所有證照都必須在有效期內。《采礦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必須按規定通過年審,取得《安全資格證》的礦長必須參加每年的復訓且合格。
2、生產礦井:必須持有國土資源部或省國土資源廳頒發的《采礦許可證》、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工商營業執照》、貴州煤礦安全監察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省能源局頒發的《煤礦生產許可證》,礦長必須持有省能源局頒發的《礦長資格證》和貴州煤礦安全監察局頒發的《礦長安全資格證》,且所有證照都必須在有效期內。《采礦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煤炭生產許可證》必須按規定通過年審,取得《安全資格證》的礦長必須參加每年的復訓且合格。
煤礦所持的證照凡是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擅自從事建設和生產的行為,均為非法生產行為。
第二條 必須在批準區域正規開采,嚴禁超層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頂作業。
1、煤礦必須按照《采礦許可證》劃定的開采範圍、標高和行業管理部門批準的礦井初步設計或開采設計方案規定的區域和煤層內實施正規采掘作業,超越批準範圍從事開采的,壹律為超層越界開采。
2、正規開采三要素:①全負壓通風;②保證有兩個及以上暢通的安全出口;③有合理的采煤方法和支護。目前我省普遍使用的正規采煤方法有壁式采煤法、放頂煤采煤法和急傾斜采煤法,且以壁式采煤法為主;按機械化程度可分為綜合機械化采煤法、高檔普采采煤法和炮采采煤法。
3、巷道式采煤主要特征為:壹是無序開采,多頭同掘,系統通風不穩定、不可靠,極易造成瓦斯積聚;二是在頂板來壓時,不便於采取卸壓措施,支護難度較大;三是無兩個以上安全出口,發生災變時避險路線少,抗災能力差;四是煤炭回收率低,資源浪費極大。因此,巷道式采煤是壹種無安全保障,已被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後采煤方法。
4、空頂作業是指井下作業區域不按規定進行支護的違章行為,是發生頂板事故的重要原因。因此,煤礦必須根據礦井不同巷道和采煤工作面的實際情況,選擇適用的支護類型、支護材料和施工方式,並嚴格按照作業規程實施,以保護作業人員的安全。禁止使用木支柱和摩擦支柱進行支護。
第三條 必須確保通風系統可靠,嚴禁無風、微風、循環風冒險作業。
《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井工開采通風技術條件》(AQ1028-2006)和黔府辦發[2008]83號中有明確規定。
(壹) 通風系統可靠
1、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設置三條井筒。
2、礦井主要通風機要實現“雙機同能力”配備;礦井和主要通風機要實現“雙回路”供電。嚴禁在井下安設輔助通風機。
3、礦井有效風量率不低於85%;回風巷失修率不高於7%,嚴重失修率不高於3%;礦井主要通風機裝置外部漏風率在無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5%,有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15%。
4、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實現分區通風。準備采區必須在采區構成通風系統後,方可開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須在采區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系統後,方可回采。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每個采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必須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壹段進風、壹段回風。
5、煤礦新布置采面運輸巷、回風巷,巷道設計標準須滿足:(1)選用綜合機械化采煤工藝的,運輸巷凈斷面不得小於12m2,回風巷凈斷面不得小於10m2;(2)選用普通、高檔普通機械化采煤工藝的,運輸巷、回風巷凈斷面均不得小於8m2;(3)選用放炮采煤工藝的,運輸巷、回風巷凈斷面均不得小於6m2。並且,進風巷、回風巷巷道凈高均不得低於2m(薄煤層巷道不得低於1.8m)。
6、采掘工作面應實行獨立通風,嚴禁采用不符合規定的串聯通風,確保風向、風速、風量穩定;回采工作面進、回風巷之間不得布置中間聯絡巷;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礦井不得采用下行通風。
7、掘進工作面施工禁止使用功率11kW以下的局部通風機和直經600mm以下的風筒為掘進工作面供風。
8、局部通風機及其啟動裝置必須安設在進風巷道中,地點距回風口10m以上,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
9、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掘進工作面必須實現“三專兩閉鎖”和“雙風機、雙電源”,並實現主、備風機自動切換。
10、總回風巷、主要回風巷及突出礦井的回風流不得設置風流控制設施。
11、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必須建永久性擋風墻;需要使用的必須建2道聯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
12、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巖巷的掘進通風方式應采用壓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混合式。
13、瓦斯噴出區域和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的掘進通風方式必須采用壓入式。
14、通風設施構築位置、工程質量、維護管理等符合規定。
15、廢棄巷道、采空區、盲巷和暫時不用的巷道要及時進行封閉。
(二)嚴禁無風、微風巷道
礦井供風量、井下巷道配風量、采掘工作面配風量、硐室配風量、其他作業場所配風量及溫度、有毒有害氣體含量符合規定。掘進巖巷和通風行人巷道風速不低於0.15 m/s,采區進、回風巷、采煤工作面、掘進煤巷和半煤巖巷速不低於0.25 m/s。
(三)嚴禁循環風通風
局部通風機必須安設新鮮風流中,局部通風機安設點的供風量除應大於局部通風機的最大吸風量外,還應保證掘進工作面風門至掘進工作面回風通道間的風速不小於風速(煤巷0.25m/s,巖巷0.15m/s)。
(四)嚴禁使用3臺以上(含3臺)的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面供風及使用1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掘進工作面供風。
第四條 必須做到瓦斯抽采達標,防突措施到位,監控系統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嚴禁違規作業。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AQ1006-2006)和《關於印發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11163號)、《省人民辦公廳轉發省安監局貴州煤監局關於進壹步加強煤礦瓦斯治理工作意見的通知》(黔府辦發電20134號)和《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AQ1029-2007)有明確要求。
(壹)瓦斯抽采達標
1、開采突出煤層的消突達標指標:開采保護層抽采後煤層殘余瓦斯含量降到8.0m3/t以下或殘余瓦斯壓力降到0.74 MPa以下。控制範圍如下:
⑴石門(井筒)揭煤工作面控制範圍應根據煤層的實際突出危險程度確定,但必須控制到巷道輪廓線外8m以上(煤層傾角>8°時,底部或下幫5m)。鉆孔必須穿透煤層的頂(底)板0.5m以上。若不能穿透煤層全厚,必須控制到工作面前方15m以上。
⑵煤巷掘進工作面控制範圍為:巷道輪廓線外8m以上(煤層傾角>8°時,底部或下幫5m)及工作面前方10m以上。
⑶采煤工作面控制範圍為:工作面前方20m以上。
2、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和高瓦斯礦井必須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統。
3、礦井瓦斯抽采率符合要求(見下表)
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Q
(m3/min)
礦井瓦斯抽采率
(%)
Q<20
≥25
20≤Q<40
≥35
40≤Q<80
≥40
80≤Q<160
≥45
160≤Q<300
≥50
300≤Q<500
≥55
500≤Q
≥60
4、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符合要求(見下表)
工作面絕對瓦斯湧出量Q(m3/min)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
5≤Q<10
≥20
10≤Q<20
≥30
20≤Q<40
≥40
40≤Q<70
≥50
註:適用於瓦斯湧出量主要來自於鄰近鄰近層或圍巖的采煤工作面。
5、對瓦斯湧出量主要來自於開采層的采煤工作面
評價範圍內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滿足下表規定,采煤工作面評價範圍瓦斯抽采效果達標。
工作面日產量(t)
可解吸瓦斯量 (m3/t)
≤1000
≤8
1001~2500
≤7
2501~4000
≤6
4001~6000
≤5.5
6001~8000
≤5
8001~10000
≤4.5
>10000
≤4
(二)防突措施到位
1、礦井必須設置專門的防突管理機構,配備防突工作所需要的設備、儀器和儀表,建立完善防突管理體制度,配齊滿足防突工作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
2、突出礦井采掘工作面做到不采突出頭、不掘突出面。
3、突出礦井要嚴格落實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兩個四位壹體”的綜合防突措施。嚴格落實區域防突措施:(1)煤層群開采必須采取開采上(下)保護層的區域防突措施。下保護層和被保護層間距小於開采厚度10倍,且層間距小於10m時,必須論證其開采對被保護層的影響。開采保護層時,要同時抽采被保護層卸壓瓦斯。急傾斜煤層群采取開采保護層區域防突措施的,要同時穿層鉆孔預抽煤層瓦斯。(2)開采不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的,必須采取布置底(頂)板專用瓦斯抽采巷穿層鉆孔預抽煤層瓦斯的區域防突措施。專用瓦斯抽采巷要同時抽采卸壓瓦斯,要實現全風壓通風,其位置、支護形式等要依據圍巖特性、采動影響等因素進行設計。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瓦斯消除突出危險後掘進巷道時,要同時預抽煤層瓦斯。
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瓦斯不屬於區域防突措施。
(三)監控系統有效
1、必須按照《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AQ1029-2007)的要求安裝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安全監控系統的中心站、分站、傳輸電纜、傳感器等設備的安裝設置符合規定。
2、中心站應雙回路供電,有不小於2小時在線式不間斷電源,有接地、防雷裝置及錄音電話。
3、主機有備份,備份主機能在5分鐘內投入工作。
4、礦調度室內有主機或顯示終端;聯網主機有防火墻等網絡安全設備;井下分站應設置在進風巷道或硐室中。
5、瓦斯傳感器必須按照規定的位置、地點和報警、斷電濃度以及斷電範圍進行設置;必須按規定的周期在井下采用新鮮空氣和標準氣樣調校,確保顯示和斷電誤差在規定範圍內。
6、每隔7天必須對瓦斯超限斷電閉鎖和瓦斯風電閉鎖功能進行測試,保證瓦斯超限斷電、停風斷電功能和斷電範圍的準確可靠。
7、及時分析監控系統和瓦斯湧出的異常情況,建立完善瓦斯事故應急預案,完善應急措施;當瓦斯超限和各種異常情況出現的時候,要迅速反應,采取應對措施,使事故得到有效地控制。
(四)瓦斯超限立即撤人,嚴禁違規作業。
采掘工作面等地點瓦斯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瓦斯濃度,必須立即停產撤人,絕不允許冒險作業。
第五條 必須落實井下探放水規定,嚴禁開采防隔水煤柱。
(壹)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防治水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8號)要求,落實井下探放水工作。
1、對於存在水患的煤礦必須實行“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原則。
2、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的礦井,必須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建立完善防突管理體制度,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
3、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和現有水文地質資料不清的礦井,要重新進行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作。
4、在井下開采過程中,必須首先進行區域性探水,摸清井下存在的積水區域和積水情況,並標繪在采掘工程平面圖和井上下對照圖中。
5、采掘工作面探水前,應當編制探放水設計,經礦井總工程師組織審定同意,按設計進行探放水。
6、在探放水鉆進時,發現煤巖松軟、片幫、來壓或者鉆眼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和頂鉆等透水征兆時,應當立即停止鉆進,但不得拔出鉆桿;並立即向礦井調度室匯報,派人監測水情。發現情況危急,應當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區域的人員到安全地點,然後采取安全措施,進行處理。
7、探放老空水前,要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探放水孔應當鉆入老空水體,並監視放水全過程,核對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當鉆孔接近老空時,預計可能發生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氣體湧出的,必須有瓦斯檢查員或者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隨時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有關規定,應當立即停止鉆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並報告礦井調度室,及時處理。
8、探放老空積水的超前鉆距,根據水壓、煤(巖)層厚度和強度及安全措施等情況確定,但最小水平鉆距不得小於30m,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於10m。
9、沿巖層探放含水層、斷層和陷落柱等含水體時,按下表確定探水鉆孔超前距離和止水套管長度。
巖層中探水鉆孔超前鉆距和止水套管長度
水壓(MPa)
鉆孔超前鉆距(m)
止水套管長(m)
<1.0
>10
>5
1.0-2.0
>15
>10
2.0-3.0
>20
>15
>3.0
>25
>20
(二)防隔水煤(巖)柱的留設。
1、防隔水煤(巖)柱的留設,應當根據礦井的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圍巖物理力學性質、開采方法及巖層移動規律等因素確定相應的防隔水煤(巖)柱的尺寸。
2、防隔水煤(巖)柱由礦井地測機構組織編制專門設計,經礦井總工程師組織有關單位審查批準後實施。
3、有突水歷史或帶壓開采的礦井,應當分水平或分采區實行隔離開采。在分區之前,應當留設防隔水煤(巖)柱並建立防水閘門,以便在發生突水時,能夠控制水勢、減少災情、保障礦井安全。
4、嚴禁開采礦井、采區、區段之間留設的防隔水煤(巖)柱。
第六條 必須保證井下機電和所有提升設備完好,嚴禁非阻燃、非防爆設備違規入井。
1、井下所有機電設備和設施(包括五小電器)應達到完好標準,必須具有合格的防爆性能,確保做到“三無”、“四有”、“三全”。
“三無”:無“雞爪子”、無“羊尾巴”、“無明線”。(《煤礦安全規程》第九章第472條)
“四有”:井下供電系統必須有合格的過電流、漏電等保護裝置,有合格的防爆性能,有合格的接線裝置,有合格的接地保護裝置。(《煤礦安全規程》第九章第455條、第456條)
“三全”:防護和防火裝置全、絕緣用具全、圖紙資料和標誌牌齊全。(《煤礦安全規程》第九章第446條、第450條)
2、井下安設的架空乘人裝置、絞車及所有設備必須經過安全論證,並有專項措施。設備安全保護必須齊全可靠、語音通訊保持暢通。(《煤礦安全規程》第八章第379條)
3、井下使用的阻燃設備、設施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專項阻燃測試實驗,必須有實驗合格證才能入井。嚴禁非阻燃設備入井。(《煤礦安全規程》第467條)
4、井下使用設備必須具有“防爆合格證”,“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安全標誌”,使用的返修設備必須經相關部門做防爆實驗,必須有防爆許可證才能入井。嚴禁非防爆設備入井。(《煤礦安全規程》第九章第451條、第452條)
第七條 必須堅持礦領導下井帶班,確保員工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嚴禁違章指揮。
(壹)煤礦礦領導幹部必須嚴格執行下井帶班制度,明確帶班人員的職責,相關部門對帶班人員帶班情況進行考核。(《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
(二)煤礦必須確保對所有員工進行崗前培訓,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培訓員工,包括培訓課時、培訓內容、考核成績等。對特殊工種培訓,必須取得特殊工種合格證後,持證上崗。(《煤礦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教材》)
(三)為杜絕違章指揮必須制定嚴格的技術措施、加強壹通三防管理、嚴格落實機電運輸現場管理人員的監管職責等。現場隱患沒有排查整改結束、沒有按照煤礦安全作業規程施工的,堅決不允許生產。(《煤礦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