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壹方在不知道的情況下能離嗎
“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調解無效”則是程序性規定,不能視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案件,許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壹種反映。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壹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壹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壹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壹方在夫妻***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壹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壹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壹方與他人通奸、與他人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壹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壹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壹方好逸惡勞、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同生活的。
11.壹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壹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壹方不諒解的。
14.壹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
15.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