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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和男網友見面,險遭對方強奸,警方到達時衣服都脫了,應該怎麽判呢?

女子酒後邀請男網友到住處,沒想到男網友動手動腳起來,女子激烈反抗並呼救……近日,該男子被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改判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壹個月。該男子表示,女子酒後有親密行為且主動邀他去住處,導致自己誤判。

被告人安某某,男,1994年出生於貴州省,初中文化,農民。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決認定:

2018年11月22日晚,被害人梁某通過微信群見被告人安某某在中山市加勒比酒吧喝酒,遂添加為微信好友後到場壹起喝酒。

次日淩晨3時許,被告人安某某受邀至被害人梁某位於沙口社區東華居壹期B幢401房的住處,後將被害人梁某抱進房間的床上,采用按手、壓身體等暴力手段,意圖對被害人梁某實施奸淫,因被害人梁某激烈反抗並逃脫呼救而未能得逞。

同年11月23日17時許,被告人安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經鑒定,被害人梁某及被告人安某某的損傷程度均未達輕微傷。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安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暴力手段強奸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被告人安某某已經著手實行強奸犯罪,因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被告人安某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壹審判決:被告人安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三個月。

安某某上訴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害人在案發前有主動的親密行為,使安某某誤以為被害人願意與其發生性行為,對本案的發生有壹定責任。另外,安某某主動放棄犯罪,應認定為犯罪中止,請求對安某某從輕處罰。

針對上訴人安某某及其辯護人所提意見,中山市中院二審綜合評判認為,經查,被害人梁某的陳述及上訴人安某某的供述均證實,案發前,安某某與梁某在酒吧時已有摟抱、親吻行為,其後梁某又邀請安某某到其自己住處,並在其住處主動親吻安某某,故被害人梁某對本案的發生有壹定責任,可酌情對安某某從輕處罰。

另查,被害人梁某的陳述證實其在激烈反抗後,安某某仍未停止對其實施奸淫行為,後其奪門而出並呼喊救命。證人郭某也證實梁某呼喊救命。故安某某是基於其意誌以外的原因,無法繼續強奸被害人,屬於犯罪未遂。

中山市中院二審認為:

上訴人安某某已經著手實行強奸犯罪,因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

上訴人安某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綜合考慮安某某屬犯罪未遂、有自首情節,且被害人梁某對本案的發生有壹定責任,原判對安某某量刑過重,二審予以糾正,改判上訴人安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壹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