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燃油助力車要註意什麽?
1、交通安全的重要隱患;2、汙染環境。對此,我想談壹點自己的看法。首先,就燃油助力車本身的定位來說,國家法律確實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電動自行車屬於非機動車範疇,管理按照非機動車管理,但超標的電動車,其車速和排量都相當於輕便摩托車,屬於機動車。目前常說的燃油助力車,其國家標準名稱應為“汽油機助力自行車”,國家標準《汽油機助力自行車》(GB17284-1998)規定:汽油機助力自行車是裝有汽油機、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腳踏、機動兩種功能的特種自行車,並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助力車的汽缸工助力車的汽缸工作容積應不大於30ml;助力車的整車凈重應不大於40kg;助力車在機動離合器脫開狀態下,應能由人力腳踏驅動;30min腳踏行駛距離應不小於7km;助力車的最高車速應不大於20km/h。而現在市面上銷售的燃油助力車,都是超標準的,其車速和排量接近輕便摩托車,甚至逐步向摩托車靠攏,已完全屬於機動車範疇,從這裏我們可以看出,目前道路上行駛的燃油助力車、電動摩托車都屬於機動車範疇)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但目前超標電動車和燃油助力車的品牌和型號並不在國家發改委機動車公告的產品目錄內,由此造成了助力車無法上牌的情況,而壹個部門不給上牌,另壹個部門卻要求上牌(註:因為交警部門查扣的理由是無牌無證),可見這是部門之間協調的問題,而不在於消費者。
此外,如果不能上路,那麽,各大助力車為什麽能在各地生產、各賣場為什麽堂而黃之的在銷售卻沒有人出來管呢,這也讓廣大市民或者消費者無所適從。
對於這篇報道者認為造成的“重要交通安全隱患”,筆者認為這不足以成為“封殺”的理由。騎助力車(這裏也包括超標的電動車)著實應該遵守交通規則,註重他人和自己的安全,這是任何車輛都應該註意的。涉及到助力車的交通事故也確實存在,但需要指出的是:這些事故當中有些責任方屬於行人或者其它機動車輛,助力車本身並不是責任方;再者,造成事故並不是助力車的“專利”,只要是在馬路上依靠“輪子”行駛的車輛都有可能成為交通事故的誘因,而且造成事故最多、比重最大的恐怕還是機動車道上的四輪汽車;當然,助力車“逆向行駛、搶道、闖紅燈”等違規行為確實存在,但只是少數,而不是全部,畢竟騎車人不是殺手,也都有自己的家庭、工作,也都珍惜自己、他人的生命;而且其它種類車輛也有這種類似的行為,比如汽車,違反交通規則時的危害更大。
中國有句古話叫“疏而不堵”,交通事故的避免在於對相關人員的教育、規範以及相關人員對交通法規的自覺遵守,而不是依靠什麽“封殺”;否則,按照這篇“封殺”文章當中的方法,如要杜絕交通事故,那恐怕就得把這些都有可能造成事故的所有車輛都禁了,沒有車跑,總不會再有什麽交通事故了吧!
但顯然這是壹種可笑的做法。
“封殺”文章中認為助力車該封殺的第二個理由是“環境汙染”。稱燃油助力車排放氣體帶有大量汙染物,嚴重影響環境。筆者認為這點有待於權威部門的證實,但從這篇文章看出,其作者並沒有把助力車最基本的構造、區分原理弄清楚。就筆者調查了解到:燃油助力車主要分為兩種,壹是外形類似電動摩托車的二沖程踏板車,二是單缸四沖程燃油助力車,前壹種車采用的原理較為簡單,體積小,但噪聲大、耗油,且行駛中因燃燒不充分會排放壹種藍煙,第二種采用的四沖程將發動機每次工作時杠桿往返次數增加壹倍(既往返4次),加強了汽油燃料燃燒的充分性,大大降低了汙染和噪音。必須指出的是現在行駛的助力車基本上都屬於第二種四沖程類型的,這種車實際上擁有不錯的節油性。
也正因如此,上海、江、浙以及其他很多省份的管理部門對助力車的管理采取了不同的做法,而不是壹刀切模式的“封殺”:上海就允許四沖程以及燃氣助力車(燃燒天然氣,外型與燃油助力車基本相同)掛牌(藍牌)上路;離合肥較近的南京也為助力車專門制定了特殊的“綠牌”以便於管理;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在采取限制措施遭到市民強烈反對後而轉為發放專門牌照專門管理(僅僅收取135元管理費);北國城市長春也采取了類似的做法
燃油助力車究竟如何,只有廣大使用者最為清楚。對於安全問題,筆者詢問了幾個騎過車的人。他們認為綜合考慮在遵守規範的情況下燃油助力車的安全性尤其是對他人的安全性還是比較好的,反而是壹部分自行車和電動車,由於行駛中沒有什麽聲音、使他人不易發現而容易造成事故的潛在危險。同時,由於市內公交存在的不足造成出行不便,市民很需要壹個更加便捷的代步工具,加上現在四沖程燃油助力車耗油量大大降低、其他費用也較少,市民有需要、也很喜歡助力車這種車輛作為代步工具,這點可從其自身迅速增加的數量便可得到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