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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說健康不僅是醫務工作人員的目標還是國家和社會的責任

國家責任(National Responsibility),即壹個國家不僅要為其國民的生存、發展、安全、健康、幸福生活和可持續發展承擔和履行責任,同時,國家作為國際社會中的壹員,出於道義和社會責任,應為全人類的安全、健康、幸福和可持續發展承擔和履行責任。壹個健康的國家,必然是壹個負責任的國家。在全球化時代,壹個國家不僅要為其國民的生存、發展、安全、健康、幸福生活和可持續發展承擔和履行責任,同時,國家作為國際社會中的壹員,出於道義和社會責任,應為全人類的安全、健康、幸福和可持續發展承擔和履行責任,這兩方面即構成國家責任。  中科院《國家健康報告》從裁減軍備、消除貧困、發展援助、資源節約和保護環境等方面,對全球四十五個樣本國家的國家責任進行評估,結果中國、墨西哥、巴西、泰國、菲律賓居前五名,排最後五位的分別是英國、意大利、以色列、新加坡、美國。 在全球“國家責任指數”排行榜中,除北歐國家外,發達國家的國家責任排名普遍靠後。中科院國家健康課題組指出,發達國家不負責任導致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標”難以實現,因此,各國尤其是發達國家,應切實履行相應國家責任,更好地加強合作,推動並保證“千年發展目標”得以如期實現。  中科院國家健康課題組組長楊多貴還特別提出,當今世界,美國在國家財富和國家力量兩個方面都是名符其實的“大哥大”,但由於其貪婪地追求經濟利益和國家霸權,忽視國家道德、責任和信用,招來“次貸危機”之禍。隨著次貸危機由金融系統向美國實體經濟系統傳遞,將不可避免地導致美國國家健康持續惡化。 廣義的國家責任分為國際責任和國內責任兩大類。狹義的國家責任就是國際責任。 國際責任是國家違反國際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或者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所承擔的責任。? 國家責任包括侵犯損害外國人的人身和財產等壹般國際不法行為,也包括侵犯他國主權、從事侵略戰爭、破壞國際和平與安全等嚴重國際罪 在國際法的發展中,國家責任的內容也有變化。在過去的國際法學說與實踐中,國家責任往往僅指外國僑民受到損害時所引起的國家責任。例如,1930年海牙國際法編纂會議上,第三委員會為國家責任下的定義是:“如果由於國家的機關未能履行國家的國際義務,而在其領土內造成對外國人的人身或財產的損害,則引起該國的國際責任。”在這裏,國家責任被理解為只涉及對外國僑民的保護責任。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草擬的《關於國家責任的條文草案》,在發展中國家的要求和推動下,沖破了原有的局限,已發展成為關於壹般國家責任的條款,全國規定國家違反其國際義務時的責任,特別強調了國家進行侵略,實行殖民統治、滅絕種族(見滅種罪)、種族隔離等國際罪行所引起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