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管理體制
“十五”期間,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機構改革的總體部署,進行了自治區國土資源管理機構改革,自治區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在新體制下正常、有序運行。
壹、2000年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成立
根據《中***中央、國務院關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 〔2000〕 138 號)精神,原自治區土地管理局、地質礦產廳和測繪局合並組建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其中自治區測繪局為獨立的副廳級事業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歸屬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管理。對自治區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實行歸口管理和行業管理,對自治區有色地質勘查局、煤田地質局、國家建材中心新疆總隊、武警黃金八支隊、核工業216大隊,以及具有地質勘查、資源開發資質的單位(部門)實行行業管理。
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實行業務領導;對新疆軍區土地管理局、烏魯木齊鐵路局以及新疆油田、塔裏木油田、吐哈油田等用地單位和部門的土地管理工作實行業務指導。
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協助自治區各地(州、市)黨委管理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
2000年8月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掛牌成立。
(壹)主要職責
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新政辦〔2001〕 2號)文件,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是主管全區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工作的自治區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土地、礦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定自治區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制定自治區國土資源改革與發展的戰略、方針和政策;研究擬定自治區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政策;制定自治區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2)組織編制和實施自治區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編制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並組織實施;參與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查;審核、指導各地(州、市)、縣(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管理土地、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工作;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與地質遺跡保護規劃;指導、參與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負責監督實施。
(3)監督檢查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的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4)擬定實施自治區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確保耕地面積只能增加、不能減少。
(5)統壹管理自治區城鄉地籍、地政工作,主管自治區土地調查、統計、定級、登記發證、年檢和土地確權勘界工作;建立自治區國土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對土地利用現狀進行動態監測。
(6)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有關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的管理辦法;制定和實施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依法統壹管理和監督土地資產、土地市場。
(7)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按規定審定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報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查報批工作和建設用地管理。
(8)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采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審定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的資格;負責培育礦業權市場並指導礦業權依法流轉;負責調處地質礦產勘查和重大采礦權權屬爭議、糾紛。
(9)負責對地質礦產勘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確定地質勘查單位資格,管理地質勘查成果;依法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和使用。
(10)負責地質環境、地質遺跡的保護和管理,組織對地質環境、地質災害進行監測,防治地質災害;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負責全區地質環境監測站、網的統壹管理,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采與汙染;認定具有科學研究和觀賞價值的古生物化石及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跡並實施保護。
(11)安排並監督檢查國家和自治區財政撥給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及其他資金的使用,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並監督使用自治區耕地開墾專項資金。
(12)負責並指導自治區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13)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內設機構和工作部門
(1)國土資源廳設13個職能處室:辦公室、政策法規處、規劃處、財務處、耕地保護處、地籍管理處、土地利用管理處、地質勘查處、礦產資源儲量處、礦產開發管理處、地質環境處、科技外事(宣傳)處、組織人事教育處。
(2)國土資源廳設5 個工作部門:機關黨委、紀檢組(監察室)、廳工會工作委員會、老幹部工作處、自治區處理土地糾紛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直屬單位
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執法監察局、廳機關服務中心、自治區國土資源規劃研究院、自治區國土資源信息中心、自治區征地事務中心、自治區土地整理中心、自治區地質環境監測院、自治區國土資源咨詢研究中心、自治區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中心、自治區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辦公室、自治區國土資源管理幹部培訓學校。
(四)掛靠的社會團體
自治區土地學會、自治區地質學會、自治區礦業聯合會、自治區土地估價師協會、自治區觀賞石協會。
二、2004年管理體制改革
(壹)增加的主要職責
根據《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調整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新機編字〔2004〕 108號)文件,國土資源廳增加的主要職責:
(1)負責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核定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修改或調整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
(2)監督檢查自治區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情況,並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3)負責地(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班子的配備、調整,幹部考察、考核、任免、調動、交流,領導班子的思想作風建設等幹部隊伍管理工作。
(二)增加的內設機構
國土資源廳增設:審計處、建設用地管理處、執法監察處。
(三)加增的直屬單位
自治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總隊(副廳級)。
(四)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
根據《國務院關於做好省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 〔2004〕 12 號)和《關於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新政辦 〔2004〕 162號)精神,地(州、市)、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由同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組成部門,調整為同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工作部門。
根據《自治區編委關於自治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新機編字 〔2004〕 99 號)文件精神,為建立健全自治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體制,強化國土資源執法力度。自治區以下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實行垂直管理,統壹履行自治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職能。自治區成立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總隊,地(州、市)成立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縣(市)成立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
(五)國土資源幹部管理體制
根據《中***中央組織部關於調整省級以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幹部管理體制的通知》(組通字 〔2004〕 22 號)和自治區黨委組織部《關於調整自治區國土資源系統幹部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新黨組通字 〔2004〕 50 號)文件,全區各地(州、市)、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領導幹部實行雙重管理體制,以上壹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黨組管理為主,地方黨委協助管理。
三、國土資源隊伍
(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人員概況
截至2005年底,自治區、地(州、市)、縣(市)三級國土資源部門(不含五家渠市、阿拉爾市、圖木舒克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有工作人員6958人。其中,行政管理部門3559人,直屬事業單位917人,鄉(鎮)國土資源所2482人(見附表1)。自治區國土資源管理人員學歷構成見圖1-1。
圖1-1 自治區國土資源管理人員學歷構成2005年與2000年對比圖
(二)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隊伍概況
自治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總隊,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總隊機關內設3個處室,即辦公室、執法監察壹處、執法監察二處。
截至2005年底,全區14 個地(州、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85個縣(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全部組建完畢。***有工作人員 502 名,學歷構成為:大專以上學歷 468 人,占總數93.2%;中專學歷34人,占總數6.8%。
四、鄉(鎮)國土資源所建設
為了改善鄉(鎮)國土資源所基礎設施條件,提高執法監察、監測網絡能力,經自治區發展計劃委員會批準,按照《關於自治區鄉(鎮、場)國土資源所執法監察、監測網絡能力基礎設施和自治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總隊執法能力項目建設規劃的批復》(新計地區 〔2005〕 239 號文),計劃投資 19040 萬元,用於鄉鎮(場)國土資源所基礎設施建設。國土資源廳制訂了《自治區鄉(鎮)國土資源所執法監察、基礎設施建設方案》,在英吉沙縣、溫泉縣、布爾津縣開展了國土資源所建設試點。
五、國土資源管理幹部培訓
“十五”期間,為優化管理隊伍的知識結構和專業結構,提高管理人員的思想政治水平和業務工作能力,大力開展國土資源管理幹部培訓和鼓勵工作人員參加提高學歷的學習。全系統有3343 人參加各類理論學習班學習,其中648人參加了自治區各級黨校組織的理論學習,194人參加行政學院的管理知識學習;有1806 人獲取學歷證書(見附表2);舉辦各類培訓65 個班次,有6070 人次參加了學習(見附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