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辦理需要哪些手續和資料?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壹)本人居民身份證;
(二)本人相片(系統無法獲取相片的申領人需提供);
(三)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擴展資料
相關制度:
《湖南省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第十三條 居住證簽註是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年限的證明, 以換發方式進行。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換發(簽註)手續。
逾期未辦理換發(簽註)手續的,原居住證過期失效;補辦換發(簽註)手續的,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換發(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十四條 辦理換發(簽註)手續,應當提交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居住證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要認真審驗證明材料,符合規定的,予以辦理換發(簽註)。
第十五條 居住證持有人離開居住證適用的城市行政區域範圍,在常住戶口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城市居住,根據《湖南省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和服務規定》進行居住登記後,重新申請居住證的,居住證受理發放派出所應當收繳其原居住證,並在管理系統進行註銷。
第十六條 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損毀換領、遺失補領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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