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國勛章幾年頒發壹次
在慶祝建國“逢五、逢十”周年時頒發,有需要的時候可以及時授予。
截止目前,僅有9位人傑獲得了***和國勛章,包括氫彈之父於敏、全國勞動模範申紀蘭、航天大總師孫家棟、戰鬥英雄李延年和張富清、雜交水稻之父袁隆平、中國核潛艇之父黃旭華、青蒿素研究開發中心主任屠呦呦、著名呼吸病學專家鐘南山。
2015年以來,我國逐步構建並完善了功勛榮譽表彰制度體系,***分為四個層級。
至高榮譽是“勛章”。
勛章是黨、國家、軍隊的至高榮譽,目前主要有“***和國勛章”、“七壹勛章”、“八壹勛章”、“友誼勛章”四種。
第二種榮譽是“榮譽稱號”。
榮譽稱號是對個人和集體突出功績的褒獎形式,既可以授予個人,也可以授予集體。
榮譽稱號包括國家榮譽稱號和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授予的榮譽稱號,榮譽稱號的獲得者可以同時得到獎章(註:不是勛章)。
第三種榮譽是“表彰獎勵”。
表彰獎勵可分為國家級表彰獎勵、部門和地方表彰獎勵。
國家級表彰獎勵是指以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名義單獨或者聯合開展的表彰獎勵,授予對堅決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模範遵守憲法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中作出突出貢獻,道德品質高尚,群眾公認的個人和集體。
常見的國家級表彰獎勵有“全國優秀***產黨員、全國優秀黨務工作者、全國先進黨組織代表、全國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模範集體和模範個人、國家科學技術獎”等等。
第四種榮譽是“紀念章”。
紀念章不屬於表彰,而是壹種榮譽性的紀念,重在精神鼓勵,不享有額外的待遇。
紀念章主要頒發給參與特定時期、特定領域重大工作的全體個人,有國家級紀念章和省部級紀念章兩類。
最近幾年頒發的國家級紀念章有“慶祝建國70周年紀念章”、“光榮在黨50年紀念章”、“抗美援朝出國作戰70周年紀念章”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
第壹條 為了褒獎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弘揚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激發全國各族人民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積極性,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為國家最高榮譽。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設立和授予,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和國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
第三條 國家設立“***和國勛章”,授予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和保衛國家中作出巨大貢獻、建立卓越功勛的傑出人士。
國家設立“友誼勛章”,授予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促進中外交流合作、維護世界和平中作出傑出貢獻的外國人。
第四條 國家設立國家榮譽稱號,授予在經濟、社會、國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各領域各行業作出重大貢獻、享有崇高聲譽的傑出人士。
國家榮譽稱號的名稱冠以“人民”,也可以使用其他名稱。國家榮譽稱號的具體名稱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決定授予時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