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潤與工資總額如何掛鉤
為了依法規範出資人、企業和職工的收入分配關系,建立健全中央企業收入分配調控機制,促進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國資委已制定並下發了有關文件,要求中央企業原則上均應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工效掛鉤),並從今年開始原則上不再實行單壹業務量(實物量)指標掛鉤,轉為以實現利潤為主要掛鉤指標。
1、企業新增效益工資總額按工資總額基數的壹定比例確定,與企業凈利潤額掛鉤。
新增效益工資總額=工資總額基數×(凈利潤額增長幅度×薪酬浮動系數)
2、薪酬浮動系數根據企業現有薪酬水平、勞動生產率、人均工資利稅率、同行業人均薪酬水平、企業規模和行業特點等情況確定,壹般控制在0.7以內。
3、凈利潤額增長幅度較大的下屬公司,新增效益工資總額不得高於凈利潤增加額的50%,人均薪酬水平不得超過省勞動保障部門當年公布的同行業工資指導價位高位數水平。
凈利潤額出現負增長的下屬公司,新增效益工資總額按經濟效益下降的幅度以負值確定,工資總額下降幅度不低於企業前三年平均工資總額的20%,員工個人薪酬不得低於省政府規定的當年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