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商標註冊常見問題
1.商標不註冊是否可以使用?
答: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的法例並無規定必須將商標註冊後,方可使用在相關的產品或服務上。未經註冊商標之使用人沒有專屬使用權,無權禁止他人使用。
2.商標註冊後可以獲得什幺保護?
答:不論商標註冊與否,任何商標持有人均可根據「商法典」中的“不正當競爭訴訟”來保護其商標。“不正當競爭訴訟”必須證實商標享有聲譽以及商標持有人蒙受了損失。
如根據 「工業產權法律制度」 將商標註冊,商標持有人便有權禁止第三者在未征得其本人同意之前,將其商標或壹個幾可亂真的近似商標,用於與註冊有關的產品或服務,或類似的產品或服務上。因此,註冊所給予的商標專有權比較「商法典」的權利易於成立。
3.註冊澳門商標壹般需時多久?
答:在資料齊備且沒有第三人提出聲明異議的情況下,商標的註冊壹般約需六-八個月。
4.刊登廣告是否屬於商標使用的方式?
答:是,刊登廣告是為了讓消費者從商品的內在質量和外在形象上接受某種商品,並且在消費者心目中建立起該種商品與特定的商標或者廠商之間的聯系。
5.商標擁有人去世後,商標專屬權歸何人所有?
答:商標擁有人去世後,該註冊商標的專屬權由其合法繼承人所有,並應辦理相關手續。
6.擬申請註冊之商標帶有顏色時,應怎樣表示於商標申請之中?
答:由於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的公告為黑白色,因此申請註冊帶有顏色的商標時,應於申請書中以文字形式表述其顏色及相關說明。
7.提前檢索有哪些好處?
答:提前檢索可讓商標申請人查閱已在澳門申請商標註冊的資料,盡量減低因與已註冊商標相似而不獲註冊的障礙。
經濟局從2005年2月1日起推出商標註冊網上查詢服務,為各界人士提供便利,縮短商標註冊的時間。
8.在進行商標檢索時發現,有壹個已註冊的文字商標與擬申請註冊的混合商標的文字部份相同,該混合商標是否仍可申請商標註冊?
答:對於文字和圖形結合的商標,既要進行整體比較,又要對商標的主要部份進行比較,因為商標的文字讀音、含義、整體結構、字數、排列方式以及圖形或文字在商標中是否屬於顯著部份等等,都作為考慮的因素。所以,是否可以得到商標註冊,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宗旨是不能使消費者產生誤解或混淆。
9.商標申請人對甚幺字詞、標記或標誌不具有專屬使用權?
答:如果壹個商標包括了可表示產品或服務之種類、質量、用途、價值、來源地等標記,或現代語言,或在商業實務中慣常使用之標記或標誌,則這些標記或標誌不視為由申請人所專用,即該申請人對其不具有“專屬使用權”。
例如:申請人申請註冊“XX銀行”、“XX餅店”,對於其中的“銀行”和“餅店”,申請人是不具有專屬使用權的。
10.商標是否能獲取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區的保護?
答: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商標註冊制度具有地域性,而且商標法例只保護在本澳批予的商標。若希望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受保護,則必須在該等國家或地區另行申請。
11.內地註冊商標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是否生效?
答:正因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商標註冊制度具有地域性,本澳的商標法例只保護在本地區批予的商標。因此,在澳門特區以外註冊的商標,欲在本澳得到保護,還必須根據澳門特區法規重新申請。
12.如何把產品或服務分類?
答:申請人可參考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訂定的《尼斯分類》,對使用商標的產品或服務進行分類。
13. 壹個商標擬用於多種不同類別的產品或服務,應如何辦理申請手續?
答:根據「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二百零四條“註冊申請及商標註冊之單壹性”的規定,壹份申請只可填寫單壹類別的產品或服務,如欲用於不同類別的產品或服務,則需作多份申請。例如,擬把商標註冊於服裝及美容院,則需填寫兩份申請。
14. 在註冊澳門商標時,何時需要遞交授權書?
答:如果申請人並非澳門特區居民或在澳門特區設立的法人(即公司、社團等),則須委托以下人士作為其代理人,並遞交有效的授權書:在澳門特區律師公會註冊的律師;或澳門特區居民;或按澳門特區法律設立的法人。
如授權書非以本地區正式語文作出,則需壹並遞交本地任壹正式語文(中文或葡文)的譯本。
15. 授權書及其譯本須貼上多少面值的印花?
答:授權書的首頁需貼上澳門幣25元的印花,其後每頁則需貼上澳門幣5元之印花。授權書之譯本首頁需貼上澳門幣15元的印花,其後每頁則需貼上澳門幣5元之印花。
16. 如何填寫及遞交註冊澳門商標申請表格?
答:申請人須填寫“商標註冊申請書”表格,按需要連同授權書、優先權文件、其他許可證明文件及其中文或葡文譯本,向知識產權廳提交。
17. 繳費限期是否可以延長?
答:申請人應在申請表取號後八個工作天內,繳付有關的費用。由於申請日期以繳費日期計算,因此繳費期限不可延長。
18. 如何辦理更改申請資料的手續?
答:商標的申請人須填寫“其他行為申請書”,連同所需文件,按要求遞交申請並繳納相應的費用。
19. 怎樣查看商標公告?
答:《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的工業產權保護通告可透過印務局網頁中的“商標登記的保護”查閱。
20. 如何提出商標異議?
答:自商標申請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兩個月內,任何人士均可就該商標的註冊申請以書面方式向知識產權廳提出聲明異議。
21. 怎樣辦理商標的轉讓手續?
答:已註冊的商標可帶備轉讓的證明文件及「商標註冊證」正本,填寫“其他行為申請書”,向知識產權廳遞交及繳納相應的費用,尚處申請階段的商標則僅需填寫“其他行為申請書”及附帶轉讓文件,並繳納有關費用。
22. 公司名稱或地址改變後,應辦理哪些變更手續?
答:公司的名稱或地址變更後,須填寫“其他行為申請書”,按要求遞交申請。
23. 如何辦理商標續期申請?
答:商標註冊自批準日起計七年有效,且得以相同期限不限次數續展。
註冊商標續期申請應在有效期的最後六個月內提交。商標持有人須透過填寫“其他行為申請書”,並附同「商標註冊證」正本,向知識產權廳遞交及繳納續期費用。商標有效期屆滿後六個月,尚可連同額外費用壹並繳納續期費用,超逾有效期後六個月,則商標失效,如欲保護需重新辦理有關申請。
24. 註冊澳門商標的申請被拒絕後,可以怎幺辦?
答:核準或拒絕註冊之批示,均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根據「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二百七十五條第a項之規定,賦予之決定均可向普通管轄法院(第壹審法院)提起上訴,並根據同壹法律制度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上訴應自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壹個月內提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十三條 申請商標註冊,應當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填報。每壹件商標註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書》1份、商標圖樣1份;以顏色組合或者著色圖樣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提交著色圖樣,並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顏色的,應當提交黑白圖樣。
商標圖樣應當清晰,便於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長和寬應當不大於10厘米,不小於5厘米。
以三維標誌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並提交能夠確定三維形狀的圖樣,提交的商標圖樣應當至少包含三面視圖。
以顏色組合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
以聲音標誌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提交符合要求的聲音樣本,對申請註冊的聲音商標進行描述,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對聲音商標進行描述,應當以五線譜或者簡譜對申請用作商標的聲音加以描述並附加文字說明;無法以五線譜或者簡譜描述的,應當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標描述與聲音樣本應當壹致。
申請註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並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規則。
商標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應當說明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