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鉆爆法掘進施工安全操作規程?
1、壹般規定
1.1.施工場地應作出詳細的部署和安置,出碴、進料及材料堆放場地應妥善布置,棄碴場地應設置在不堵塞河流、不汙染環境、不毀壞農田的地段。對風、水、電等設施作出統壹安排,並在進洞前基本完成。
1.2.進洞前應先作好洞口工程,穩定好洞口的邊坡和仰坡,作出天溝、邊溝等排水設施,確保地表水不致危及隧道的施工安全。
1.3.隧道施工的各班組間,應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並將施工、安全等情況記載於交接班的記錄簿內,工地值班負責人應認真檢查交接班情況。
1.4.所有進入隧道工地的人員,必須按規定配帶安全防護用品,遵章守紀,聽從指揮。
1.5.遇有不良地質地段施工時,應按照先治水、短開挖、弱爆破、強支護、早襯砌的原則穩步前進。如設計文件中指明有不良地質情況時,必要時應進行超前鉆孔,探明情況,采取預防措施。
1.6.本規定適用於山區公路隧道的施工,不適用於水底公路隧道。
2.開挖、鑿孔及爆破
2.1開挖及鑿孔
2.1.1開挖人員到達工作地點時,應首先檢查工作面是否處於安全狀態,並檢查支護是否牢固,頂板和兩幫是否穩定,如有松動的石、土塊或裂縫應先予以清除或支護。
2.1.2人工開挖土質隧道時,操作人員必須互相配合,並保持必要的安全操作距離。
2.1.3機械鑿巖時,宜采用濕式鑿巖機或帶有捕塵器的鑿巖機。
2.1.4站在碴堆上作業時,應註意碴堆的穩定,防止滑坍傷人。
2.1.5風鉆鉆眼時,應先檢查機身、螺栓、卡套、彈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子接頭是否牢固,有無漏風;鉆桿有無不直、帶傷以及鉆孔堵塞現象;濕式鑿巖機的供水是否正常;幹式鑿巖機的捕塵設施是否良好。不合要求者應予修理或更換。
2.1.6帶支架的風鉆鉆眼時,必須將支架安置穩妥。風鉆卡鉆時應用板鉗松動拔出,不可敲打,未關風前不得拆除鉆桿。
2.1.7在工作面內不得拆卸、修理風、電鉆。
2.1.8嚴禁在殘眼中繼續鉆眼。
2.2爆破
2.2.1裝藥與鉆孔不宜平行作業。
2.2.2爆破器材加工房應設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點。嚴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點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長隧道施工必須在洞內加工爆破器材時,其加工硐室的設置應符合國家現行的《爆破安全規程》(GB6722-86)的有關規定。
2.2.3爆破作業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員嚴禁穿著化纖衣物。
2.2.4進行爆破時,所有人員應撤離現場,其安全距離為:
⑴獨頭巷道不少於200m;
⑵相鄰的上下坑道內不少於100m;
⑶相鄰的平行坑道,橫通道及橫洞間不少於50m;
⑷全斷面開挖進行深孔爆破(孔深3—5m)時,不少於500m.
2.2.5洞內每天放炮次數應有明確的規定,裝藥離放炮時間不得過久。
2.2.6裝藥前應檢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護是否牢固;炮眼內的泥漿,石粉應吹洗幹凈;剛打好的炮眼熱度過高,不得立即裝藥。如果遇有照明不足,發現流砂、泥流未經妥善處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湧水時,嚴禁裝藥爆破。
2.2.7洞內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藥。
2.2.8火花起爆時嚴禁明火點炮,其導火索的長度應保證點完導火索後,人員能撤至安全地點,但不得短於1.2m.
壹個爆破工壹次點燃的根數不宜超過5根。如壹個點炮超過5根或多人點炮時,應先點燃計時導火索,計時導火索的長度不得超過該次被點導火索中最短導火索長度的1/3.當計時導火索燃燒完畢,無論導火索點完與否,所有爆破工必須撤離工作面。
2.2.9為防止點炮時發生照明中斷,爆破工應隨身攜帶手電筒,嚴禁用明火照明。
2.2.10采用電雷管爆破時,必須按國家現行的《爆破安全規程》(GB6722-86)
的有關規定進行,並應加強洞內電源的管理,防止漏電引爆。裝藥時可用投光燈、礦燈照明。起爆主導線宜懸空架設,距各種導電體的間距必須大於1m.
2.2.11爆破後必須經過15min通風排煙後,檢查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檢查有無“盲炮”及可疑現象;有無殘余炸藥或雷管;頂板兩幫有無松動石塊;支護有無損壞與變形。在妥善處理並確認無誤後,其他工作人員才可進入工作面。
2.2.12當發現“盲炮”時,必須由原爆破人員按規定處理。
2.2.13裝炮時應使用木質炮棍裝藥,嚴禁火種。無關人員與機具等均應撤至安全地點。
2.2.14兩工作面接近貫通時,兩端應加強聯系與統壹指揮。巖石隧道兩工作面距離接近15m(軟巖為20m),壹端裝藥放炮時,另壹端人員應協調放炮時間。放炮前要加強聯系和警戒,嚴防對方人員誤入危險區。
土質或巖石破碎隧道接的貫通時,應根據巖性適當加大預留貫通的安全距離,此時只準壹端掘進,另壹端人員和機具應撤離至安全地點。貫通後的導坑應設專人看管,嚴禁非施工作業人員通行。
3.洞內運輸
3.1各類進洞車輛必須處於完好狀態,制動有效,嚴禁人料混載。
3.2進洞的各類機械與車輛,宜選用帶凈化裝置的柴油機動力,燃燒汽油的車輛和機械不得進洞(如通風良好,可以達到本章“通風及防塵”要求者除外)。
3.3所有運載車輛均不準超載、超寬、超高運輸。運裝大體積或超長料具時,應有專人指揮,磚車運輸,並設置顯示界限的紅燈。
3.4進出隧道的人員應走人行道,不得與機械或車輛搶道,嚴禁扒車、追車或強行搭車。
3.5裝碴
3.5.1人工裝碴,應將車輛停穩制動。漏鬥裝碴時,應有聯絡信號,裝滿時應發出停漏信號,並及時蓋好漏碴口。接碴時,漏鬥口下不得有人通過。
3.5.2人工卸碴,應將車輛停穩制動,嚴禁站在鬥車內扒碴。
3.5.3機械裝碴時,坑道斷面應能滿足裝載機械的安全運轉,裝碴機上的電纜或高壓膠管應有專人收放,裝碴機械操作時,其回轉範圍內不得有人通過。
3.6洞內運輸
3.6.1有軌運輸應遵守下列規定:
⑴洞內平曲線半徑不應小於車軸距的7倍;洞外不應小於10倍;
⑵雙線運輸時,其車輛錯車凈距應大於0.4m,車輛距坑壁或支撐邊緣的凈距不應小於0.2m.
⑶但線運輸時,在壹側應設寬度不小於0.7m的人行道,並在適當地點設錯車道,其長度應能滿足最長列車運行的要求;
⑷洞內軌道坡度宜與隧道縱坡壹致,卸碴地段應設不小於1%的上坡道;
⑸在線路盡頭應設置擋車裝置和標誌,以及足夠寬的卸車平臺;
⑹運輸線路應有專人維修、養護、線路兩側的廢碴和余料應隨時清理。
3.6.2動力牽引的有軌運輸作業,可參照《煤礦安全規程》(煤炭部[86]煤安字91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3.6.3無軌運輸應遵守下列規定:
⑴洞內運輸的車速不得超過:人力車5km/h;機動車在施工作業地段單車10km/h,有牽引車時15km/h;機動車在非作業地段單車20km/h,有牽引車時15km/h,會車時10km/h;
⑵車輛行駛中嚴禁超車;
⑶在洞口、平交道口及施工狹窄地段設置“緩行”標誌,必要時應設專人指揮交通;
⑷凡停放在接近車輛運行界限處的施工設備與機械,應在起外緣設置低壓紅色閃光燈,組成顯示界限,以防運輸車輛碰撞;
⑸在洞內倒車與轉向時,必須開燈鳴號或有專人指揮;
⑹洞外卸碴地段應保持壹段的上坡段,並在堆碴邊緣內0.8m處設置擋木;
⑺路面應有壹定的平整度,並設專人養護;
⑻洞內車輛相遇或有行人通行時,應關閉大燈光,改有近光或小燈光。
3.7爆破器材運輸
3.7.1在隧道工程外部運輸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中華人民***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
3.7.2在任何情況下,雷管與炸藥必須放置在帶蓋的容器內分別運送。人力運送時雷管與炸藥不得由壹人同時運送;汽車運輸時,雷管與炸藥必須分別裝在二輛車內運送,其間距應相隔50m以上;有軌機動車運輸時,雷管與炸藥不宜在同壹列車上運送,如必須用同壹列車運送時,裝雷管與炸藥的車輛必須用三個空車廂隔開。
3.7.3人力運送爆破器材時必須有專人護送,並應直接送到工地,不得在中途停留;壹人壹次運送的炸藥數量不得超過20kg或原包裝壹箱。
3.7.4汽車運送爆破器材時,汽車排氣口應加裝防火罩,運行中應顯示紅燈。器材必須由爆破工專人護送,其他人員嚴禁搭乘。爆破器材的裝載高度不得超過車廂邊緣,雷管或硝化甘油類炸藥的裝載不得超過二層。
3.7.5有軌機動車運送爆破器材時其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m/s,護送人員與裝卸人員只準在尾車內乘座,其他人員嚴禁乘車。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必須放在專用帶蓋的木質車廂內,車內應鋪有膠皮或麻袋並只準堆放壹層。
3.7.6嚴禁用翻鬥車、自卸汽車、拖車、拖拉機、機動三輪車、人力三輪車、自行車、摩托車和皮帶運輸機運送爆破器材。
4.支護
4.1隧道各部(包括豎井、斜井、橫洞及平行導洞)開挖後,除圍巖完整堅硬,以及設計文件中規定的不需支護者外,都必須根據圍巖情況、施工方法采取有效的支護。
4.2施工期間,現場施工負責人應會同有關人員對支護各部定期進行檢查。在不良地質地段每段每班應設專人隨時檢查,當發現支護變形或損壞時,應立即整修和加固;當變形或損壞情況嚴重時,應先將施工人員撤離現場,再行加固。
4.3洞口地段和洞內水平坑道與輔助坑道(橫洞、平行導坑等)的連接處,應加強支護或及早進行永久襯砌。洞口地段的支撐宜向洞外多架5∽8m明廂,並在其頂部壓土壹穩定支撐,待洞口建築全部完工後方可拆除。
4.4洞內支護,宜隨挖隨支護,支護至開挖面的距離壹般不得超過4m;如遇石質破碎、風化嚴重和土質隧道時,應盡量縮小支護工作面。當短期停工時,應將支撐直抵工作面。
4.5不得將支撐立柱置於廢碴或活動的石頭上。軟弱圍巖地段的立柱應加設墊板或墊梁,並加木楔塞緊。
4.6漏鬥孔開挖時應加強支護,並加設蓋板;供人上下的孔道應設置牢固的扶梯。
4.7采用木支撐時應選用松、柏衫等堅硬且富有彈性的木材,其梁、柱的梢徑不得小於20cm,跨度大於4m時不得小於25cm;其它連接桿件稍徑不得小於15cm,木板厚度不得小於5cm.木支撐宜采用簡單,直立、易於拆、立的框架結構,並應保證坑道的運輸凈空。
4.8鋼支架安裝,宜選用小型機具進行吊裝,並應遵守本規程“起重吊裝”的規定。
4.9噴錨支護時,危石應清除,腳手架應牢固可靠,噴射手應配戴防護用品;機械各部應完好正常,壓力應保持在0.2Mpa左右;註漿管噴嘴嚴禁對人放置。
4.10當發現已噴錨區段的圍巖有較大變形或錨桿失效時,應立即在該區段增設加強錨桿,其長度應不小於原錨桿長度的1.5倍。如噴錨後發現圍巖突變或圍巖變形量超過設計允許值時,宜用鋼支架支護。
4.11當發現測量數據有不正常變化或突變,洞內或地表位移值大於允許位移值,洞內或地面出現裂縫以及噴層以及噴層出現異常裂縫時,均應視危險信號,必須立即通知作業人員撤離現場,待制定處理措施後才能繼續施工。
5.通風及防塵
5.1隧道作業環境標準
5.1.1粉塵允許濃度:每立方米空氣中,含有10%以上遊離二氧化矽的粉塵必須在2mg以下。
5.1.2氧氣不得低於20%(按體積計,下同)。
5.1.3瓦斯(沼氣)或二氧化碳不得超過0.5%.
5.1.4壹氧化碳不得超過30mg/m3.
5.1.5氮氧化物(換算成二氧化氮)濃度應在5mg/m3以下。
5.1.6二氧化硫濃度不得超過15mg/m3.
5.1.7硫化氫濃度不得超過10mg/m3.
5.1.8氨的濃度不得超過30mg/m3.
5.1.9隧道內的氣溫不宜超過28℃.
5.2隧道內空氣成分每月應至少取樣分析壹次;風速、含塵量每月至少檢測壹次。
5.3隧道施工時的通風,應設專人管理。應保證每人每分鐘供給新鮮空氣1.5∽3m3.
5.4無論通風機運轉與否,嚴禁人員在風管的進出口附近停留,通風機停止運轉進任何人員不得靠近通風軟管行走和在軟管旁停留,不得將任何物品放在通風管或管口上。
5.5施工時宜采用濕式鑿巖機鉆孔,用水炮泥進行水封爆破以及濕噴混凝土噴射等有利於減少粉塵濃度的施工工藝。
5.6在鑿巖和裝碴工作面上應做好下列防塵工作:
⑴放炮前後應進行噴霧與灑水;
⑵出碴前應用水淋透渣堆和噴濕巖壁;
⑶在吹如式的出風口,宜放噴霧器。
5.7防塵用水的固體含量不應超過50mg/L,大腸桿菌不得超過3/1.水池應保持清潔,並有沈澱或過濾設施。
6.照明、排水及防火
6.1照明
6.1.1隧道內的照明燈光應保持亮度充足、均勻及不閃爍,應根據開挖斷面的大小、施工工作面的位置選用不同的高度。
6.1.2隧道內用電線路,均應使用防潮絕緣導線,並按規定的高度用瓷瓶懸掛牢固。不得將電線掛在鐵釘和其他鐵件上、或捆紮在壹起。開關外應加木箱蓋,采用封閉式保險盒。如使用電纜亦應牢固地懸掛在高處,不得放在地上。
6.1.3隧道內各部的照明電壓應為:
⑴開挖、支撐及襯砌作業地段為12∽36v;
⑵成洞地段為110∽220v;
⑶手提作業燈為12∽36v.
6.1.4隧道內的用電線路和照明設備必須設專人負責檢修管理,檢修電路與照明設備時應切斷電源。
6.1.5在潮濕及漏水隧道中的電燈應使用防水燈口。
6.2排水
6.2.1在有地下水排出的隧道,必須挖鑿排水溝,當下坡開挖時應根據湧水量的大小,設置大於20%湧水量的抽水機具予以排出。抽水機械的安裝地點應在導坑的壹側或另開偏洞安裝,並用柵欄與隧道隔離。
6.2.2抽水設備宜采用電力機械,不得在隧道內使用內燃抽水機。抽水機械應有壹定的備用臺數。
6.2.3隧道開挖中如預計要穿過湧水地層,宜采用超前鉆孔探水,查清含水層厚度、巖性、水量、水壓等,為防治湧水提供依據。
6.2.4如發現工作面有大量湧水時,應即令工人停止工作,撤至安全地點。
6.3防火
6.3.1各洞、井口施工區,洞內機電硐室、料庫、皮帶運輸機等處均應設置有效而數量足夠的消防器材,並設明顯的標誌,定期檢查、補充和更換,不得挪做他用。
6.3.2洞口20m範圍內的雜草必須清除。火源應距洞口至少30m以外。庫房20m範圍內嚴禁煙火。洞內嚴禁明火作業與取暖。
6.3.3洞內及各硐室不得存放汽油、煤油、變壓器油和其它易燃物品。清洗風動工具應在專用硐室內,並設置外開的防火門。
7.瓦斯防治
7.1隧道施工發現瓦斯時,應加強通風,采取防範措施,當隧道內的瓦斯濃度經通風後仍超過本規程第5.1條規定時,應遵守本節的各條規定。
7.2瓦斯防治主要是消除瓦斯超限和積存,斷絕壹切可能引燃瓦斯爆炸的火源。
7.3隧道內嚴禁使用油燈、電石燈、汽燈等有火焰的燈火照明。任何人員進入隧道必須接受檢查,嚴禁將火柴、打火機及其他可能自燃的物品帶入洞內。
7.4電燈照明
7.4.1電壓不得超過110V;
7.4.2輸電線路必須使用密閉電纜;
7.4.3燈頭、開關、燈泡等照明器材必須采用防爆型,開關必須設置在送風道或洞口。
7.5礦燈照明
7.5.1每個洞口常備的完好礦燈總數,應大於經常用燈總人數的10%.
7.5.2礦燈均需編號,常用礦燈的人員應固定燈號。
7.5.3礦燈如有電池漏液、亮度不足、電線破損、燈鎖不良、燈頭密封不嚴、燈頭圈松動、玻璃和膠殼破裂等情況,嚴禁發出。發出的礦燈,最低限度應能連續正常使用11小時。
7.5.4使用礦燈人員應嚴禁拆開敲打和撞擊礦燈。出洞或下班時,應立即將礦燈交回燈房。
7.6掘進工作面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時,必須停止電鉆打眼;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放炮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嚴禁裝藥放炮。電動機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切斷電源停止運行。掘進工作面的局部瓦斯積聚濃度達到2%時,其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
7.7因超過瓦斯濃度規定而切端電源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瓦斯濃度降低到1%以下時方可開動;使用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的掘進工作面只準人工復電。
7.8隧道爆破作業
7.8.1嚴禁用火花起爆和裸露爆破;
7.8.2爆破時,宜使用瞬發電雷管,若采用毫秒雷管時,其總的延時時間不得超過130ms.嚴禁使用秒和半秒延時電雷管;
7.8.3使用煤礦安全炸藥;
7.8.4短隧道放炮時,所有人員必須撤出隧道洞外;長隧道單線應撤出300m以外,雙車道上半斷面開挖撤至400m以外,雙車道全斷面開挖應撤至500m以外。
7.9瓦斯隧道中的機具,如電瓶車、通風機、電話機、放炮器等,必須采用防爆型。
7.10必須嚴格采用濕式鑿巖,洞內使用的金屬錘頭必須鑲有不產生火花的合金。裝碴使用的金屬器械,不得猛力與石碴碰擊,鏟裝前必須將石碴澆濕。
7.11洞內裝設及檢修各種電氣設備時,必須先切斷電源。電纜互接或分路進必須在洞外進行錫焊和絕緣包紮並熱補。嚴禁在洞內電纜上臨時接裝電燈或其他設備。電纜在洞內接頭時,應在特制的防爆接線盒內或有防爆接線盒內進行連接。
7.12有瓦斯的隧道,每個洞口必須設專職瓦斯檢查員。壹般情況下每小時檢測壹次,並將結果記入記錄簿。檢測瓦斯的檢定器應每季校對壹次。
7.13通風必須采用吹入式。通風主機應有壹臺備用機,並應用兩路電源供電。通風機停止時,洞內全體人員必須撤至洞外。
7.14隧道內嚴禁壹切可以導致高溫與發生火花的作業。
7.15隧道施工時必須配合必要的急救和搶救的設備和人員。施工人員必須具有防止瓦斯爆炸方面的安全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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