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社發 [2011] 222號文件 可以傳壹份給我嗎?0574-63503020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浙政發(2011)19號)精神,為繼續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省政府同意,對部分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人員的養老金待遇享受政策進行調整。
壹,調整範圍對象
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下列人員列入調整範圍:
(壹)曾經從事鄉村醫生,民辦教師,代課教師,農村電影放映員等城鄉居民;
(二)原下鄉知青(含分配在農場,兵團當職工的知青,下同)。
二,調整待遇標準
(壹)曾經從事鄉村醫生,民辦教師,代課教師,農村電影放映員等人員,按其在我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前原在崗工作時間,增發個人帳戶養老金和繳費年限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月增發標準為原在崗工作時間帳戶化額度除以個人帳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確定(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養老金對應年齡的計數執行)。原在崗工作時間帳戶化額度,以符號領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金待遇條件時當年當地平均繳費額加上政府繳費補貼為基數,乘以其原在崗工作時間計算。繳費年限養老金增發標準按認定的本人在崗工作時間分段計發,計發標準與其他參保繳費人員相同。
二,三(略)
四,發放辦法
符號條件人員增發的個人帳戶養老金和繳費年限養老金由戶籍所在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所需資金由當地財政負擔。
五,其他類似人員
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其他曾由鄉鎮聘用,從事農村相應社會服務工作的類似人員,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金待遇調整完善政策由各設區市參照上述辦法制定,報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備案。
各市,縣(市,區)要繼續高度重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